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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10日
甲方:(工务段)
乙方:(施工单位)
为加强在营业线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二、施工地段: 线    区段
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2   年 月 日
四、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5]133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      任组长,甲方      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具体配合内容:
①开工前设备现状调查;
②施工计划申报办理;
③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④协助施工现场安全监护。
2.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施工涉及本专业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进行检查签认。
3.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有安全施工隐患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
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
3.乙方组织施工前,必须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甲方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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