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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联合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5日

  3.3在评价过程中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综合运用类比分析、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安全检查表(SCL)、事故树分析(FT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等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价。PHA笼统地指出了各主要危险源的触发条件、危险等级及安全对策措施,对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还必须加以用SCL(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所设计系统各种设计结果与法律、法规及设计标准进行对照,而且是各自然井的各个系统必须提及到,SCL所得出的各项评价结果如不符合标准,可以在报告中指出,建议设计部门在正式开采设计中加以补充完善,如属于建井施工阶段需要整改的措施建议也必须特别指出。
  以溪联煤矿安全预评价为例,大多评价单元以PHA为主,但个别章节为了说明清楚,再附以其它评价方法,开采系统评价采用PHA评价方法对各个主要危险源位置(十个)进行了安全性分析评价,同时又采用SCL评价方法分八个部分对各生产工艺过程和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价,通过两种评价方法对开采系统的综合评价,对将来拟建设的溪联煤矿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由于小煤矿联合办矿的复杂性,要特别指出的是火灾、瓦斯及水害等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因此在安全评价中牵涉到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各章节也要加以用多种评价方法重点评价,溪联煤矿中爆破管理系统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与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共同分析评价, 从而推断出矿井在爆破材料库、井下爆破地点较容易发生爆破事故;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距离不足、违章作业以及炸药库设计不合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触发条件等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4、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对策措施和评价结论的确定
  
  4.1根据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小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单独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现状或专项评价,所做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要放在全局角度来考虑措施、建议实行后对整个联合改造矿井系统的影响。
  4.2 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安全评价结论主要做法也是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但各自然井的评价结论要分别进行认真论述,相应作出各自然井的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5、几点建议
  
  5.1由于小煤矿联合改造矿井由多个各自成系统的单元井组成,因此安全评价中要强调矿井必须要有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自然井的安全状况实行统一管理。
  5.2安全评价中要特别审查联合改造生产矿井自然井不能参加系统联合的,要有单独的生产系统、通风、排水、供电等各大系统,切忌自然井依*联合矿井区域内其他自然井进行串联通风及不设置排水系统,在具体安全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可研或开采设计进行审查评价。
  5.3联合办矿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敏感性的问题,因此建议各联合办矿矿井要根据各自然井情况成立控股制公司以便于统一指挥,体现出评价主体的合法性。
  
  6.结语
  
  开展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工作除了要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严肃性、权威性以外,在遵循安全评价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灵活、可操作性,把握安全评价的程序,确保小煤矿联合办矿安全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从而支持地方政府对小煤矿的联合改造工作,加强对小煤矿事故的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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