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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

作者:查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9日
二、大众传媒提供信息
  
  大众传媒,一般指的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大众提供信息的传播媒介。这里所称的大众传媒提供信息,限于大众传媒基于社会公益向消费者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不包括发布食品类商业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大众传媒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有利于打击制裁违法经营者,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质量万里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的成功实践表明,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大众传媒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揭露、批评应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基础之上,以免误伤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所作的宣传报道,不但应当客观,而且应当全面,既要报道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宣传政府在食品监管中所取得的成效,尽量避免因报道的片面性而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更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作夸张不实的报道,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三、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内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为保证其宗旨的实现,消费者协会应切实履行职能,尤其要增强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动性,将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如设立咨询电话、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开办培训班等向广大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关于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能否推荐食品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食品安全法》(下转第221页)(上接第219页)第54条第2款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是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也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消费者协会均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依笔者之见,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避免被禁止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协会的形象造成损害的后果;二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三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其他未被推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后果。

  由大众传媒、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是指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等通过一定的形式,所采取的对消费者权益施以保护的活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基于大众传媒的巨大影响力(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受众人数多)和消费者协会的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保护应以大众传媒和消费者协会为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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