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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9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论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接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和问题,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些年过去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并且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
        2、农产品、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重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4、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在工业化程度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加工食品越来越成为人体主营养素来源的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罚生产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遵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具体人身损害,因为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单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2、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带
        根据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据相互矛盾或者监管职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则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很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对开发区、旅游区等特殊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3、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
        低廉的违法成本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现行的处罚机制有关。一直以来,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多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根据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状况极差的黑户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管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
        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这些,在这里笔者只从一些侧面进行举例探讨,不可能详述所有。但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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