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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分区的设置与探讨

作者:夏恪昌  来源: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咸宁支队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9日

【摘要】 防火分区是控制建筑物火灾的基本空间单元,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防火分区的设置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本文指出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的几个地方,并对防火分区的设置提出了几点探讨意见。
        【主题词】 防火分区 设置 探讨
       
        防火分区(Fire compartment)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它是控制建筑物火灾的基本空间单元。设置防火分区是一种消极的火灾对策,可以有效地减少发生重大火灾的概率,减少火灾损失和有员伤亡,因此各类消防技术规范均对防火分区的设置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防火分区的主要规定
        1.1 根据建筑性质确定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建规》)的第3.3.1条、第3.3.2条和第5.1.1条分别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人防规》)第4.1.2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对停车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作了规定。
        当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可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倍,局部设置的则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限)。
        1.2 对特殊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作出了特殊规定
        《建规》第5.1.12条规定,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当符合特定条件时(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10000m2。
        《建规》第5.1.13条规定,地下商店当符合特定条件时(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人防规》第4.1.3条规定,人防工程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
        1.3 防火分区的计算
        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一般为建筑面积,但人防工程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为使用面积。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通过叠加计算后,当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超过该类建筑性质规范所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时,应进行防火分隔。
        2 现行规范对防火分区的设置值得商榷的几个地方
        2.1  对建筑划分过于简单,以至于对防火分区面积控制指标规定过于简单。
        设置防火分区的目的为了阻止火灾蔓延,以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影响火势蔓延的因素很多,但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仅考虑建筑类别(且分类较粗)、建筑高度(或层数)、耐火等级等几个简单的因素,在对建筑物进行简单分类后确定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并未考虑内部装修、可燃物的多少(火灾荷载)、建筑功能、建筑内人员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在民用建筑中表现特别突出。如把医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同办公等人员稀少且熟悉环境的建筑物混为一谈,把装修复杂、可燃物较多的宾馆、商场等建筑与未设可燃物装修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建筑用一个标准对待,这些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2.2  对防火分区间防火分隔物的隔火时间没有明确要求。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常见的防火分隔物有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水幕等,这些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各不相同,应用部位也有区别。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主要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有防火冷却水幕配合的防火卷帘可替代防火墙作防火分隔物使用,其耐火极限也不低于3.00h;防火门(窗)是设置于防火分区间或防火隔间与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间的防火分隔物,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分别为不低于1.20h、0.90h、0.60h;防火水幕仅用作舞台口等小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其用水量不小于2L/(s.m)。防火分区是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其阻隔烟火的时间应该由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确定。规范规定,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是不低于3.00h,作为竖向防火分隔物的楼板的耐火极限是不低于1.50h(一级耐火等级),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是不低于1.20h,那么,防火分区定义中提出的 “一定时间内”应该是多长时间?建筑内的竖井的检查门为丙级防火门,建筑物内设置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而且,《建规》第7.4.2条对封闭楼梯间的门还没有强制要求采用防火门,它们能否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如果不能,这些门是否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如果能,通过这些门划分的防火分区隔火时间又是多少?这些在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要求,从而让人觉得规范的规定很不严谨,甚至有些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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