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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及整改措施

作者:赵德杰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1日

        3.7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上级领导写条子、打电话、托熟人,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领导甚至就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靠山和保护伞;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或无回音或仅作原则性批示,没有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威严。有些政府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所以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3.8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 
        4.几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及对策
        4.1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4.2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合法的市场操作手段盘活和筹集资金,如转变服务功能、招商引资、股份拍卖、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与公安消防机构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充分利用人大、政府和行政监察部门等在消除火灾隐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落实整改责任。
        4.3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存在。
        4.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4.5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对有关单位和政府下力气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先进工作经验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使各级政府领导和隐患单位深刻认识消除隐患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紧迫性。
        4.6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颁布,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从实施日期起执行,不能要求原有工程或场所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而给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给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带来因难。
        4.7应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综合检查的实效性,坚决摒弃大轰大拥式的形式主义的检查,让基层和监督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督促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消防监督机构要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排查,适时组织一些专家技术型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个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帮助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改。
        在防治重大火灾隐患中,还存在几个具体问题:1、体制问题。针对消防部门“现役部队、公安管理、政府职能”的特殊体制,要加大对整改火灾隐患的执法力度,需要在体制、编制、经费供应等方面作进一步的调整,以利工作开展。2、隐患评估问题。对重大火灾隐患,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包括73号令,还没有一个十分确切的评估标准,出台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标准是当务之急。3、对单位评价问题。即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评估论证委员会应由哪些成员组成,代表哪级政府或部门执法,执行怎样的评估论证程序,以此保证评估论证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
        2.《防火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7月
        3.《消防监督检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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