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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住楼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1日

摘要:通过对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探讨,提出了商住楼先整体后个体的性能化设计思路和建立新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等几点思考。

关键词:商住楼;消防设计;消防安全管理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发生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的定义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据统计,2003年全国范围内商住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灾事故中比率高达24.2%。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做好性能化设计,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入世后,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行政监督体制接轨的新形势,消防技术标准也也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规》中的规定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够合理。现就我市一栋九层商住楼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29.7m2,商住楼负一层为地下室,地上一、二层为商业营业厅,三到九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为2000m2,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400m2。按《高规》第3.0.1条高层建筑分类中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的规定,该商住楼商业营业厅部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应为一类高层建筑。

  从《高规》中以下条文规定来分析此类商住楼的消防设计:

  一、《高规》第5.1.1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该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在设计上可以满足规范要求,但住宅部分就不易将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1000m2以内。按照规范要求做增设自动灭火系统或通过设置防火墙加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的设计方案均达不到经济合理的要求。

  二、《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该商住楼不是纯住宅,要在设计上达到此条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层相邻单元均应设连通阳台或凹廊。对该商住楼来说,在结构和造型设计上要做到这一点较为困难。

  三、依据《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该商住楼显然也应设防烟楼梯间,但是单元式住宅做防烟楼梯间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不够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此类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下的商住楼作为一类建筑来执行《高规》的要求,与规范所提倡的经济合理性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1.1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的分析

  为解决上述矛盾,我们可先对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作如下分析:商住楼是底部为商业营业厅上部为住宅的综合性建筑物。单元式住宅部分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墙板隔开,单元与单元之间不存在空气流动。每个单元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较好地隔断了火灾水平方向的发展,而且灭火条件较好,利于消防队员集中力量进行灭火。而商业营业厅部分营业面积大,电气设施多,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灭火环境复杂,扑救难度极大,是商住楼建筑整体的重点防火部位。

  分析可知做好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设计是保证商住楼安全投入使用的关键。

  1.2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思路

  针对此类高层建筑有较明确的上下功能分区,火灾危险集中在底部商业营业厅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高规》中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不同部位有不同要求的设计思路,对商住楼采取先整体后个体的设计思路:

  一、商住楼作为一个整体建筑应按照《高规》的有关要求来确立该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二、商业营业厅部分应按《高规》中所属建筑分类的有关规定严格满足规范要求,确保商业营业厅部分的消防安全。

  三、住宅部分可依照《高规》中对高层住宅的有关条文要求来进行消防设计。在对住宅部分放宽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住宅部分作为商住楼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在住宅和商业营业厅的连接上,严格要求连接部分的耐火极限,从而确保整栋建筑物在火灾中不至坍塌.

  1.3商住楼消防设计的几点思考

  在对住宅部分放宽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住宅部分作为商住楼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在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设计上,防火分隔物应尽量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在疏散通道部分采用防火卷帘加加密喷头的做法,严格控制火灾的蔓延。

  1、参照《高规》第3.0.7条对存放可燃物较多,且不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耐火极限的要求,对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的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5小时。

  2、参照《高规》4.1.2条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等部位的要求,在住宅与商业营业厅连接部分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进行分隔。

  3、考虑到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部分按规范要求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可在住宅部分的楼梯间、电梯间以及通廊式住宅的走道处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提高商住楼建筑整体的安全性能系数。

  2.建立新型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商住楼的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是其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任何局部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商住楼整体的安全。但在实际使用中,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部分存在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情况,并且其中部分场所还存在租赁关系,再加上住宅部分居民户,就形成了一个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情况复杂的消防安全环境。在这种局面下做好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笔者就如何在此现状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以下探讨:

  2.1建立社区式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中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管理”的规定,将商住楼整体建筑视为一个小型社区,成立由街道、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组成的社区委员会,建立健全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由社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法人代表对商住楼整体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商住楼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业务档案,定期对商住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和居民在物业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各项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共同管理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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