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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浅谈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23日

1、前言
    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今后我国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根本大法。它是指导和规范各项安全工作、界定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文件。《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对于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产生深远的政治影响。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由安全工作保驾护航,才能顺利到达彼岸。然而多年来由于缺乏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法,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执法只能借助于其它法律、法规和一些零星的安全法规文件,对安全管理尺度、事故责任的界定、违章违规的处罚额度没有明细规定。这就造成了安全工作规范化的缺陷,成为我们常说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中不完善的“章”和不健全的“法”。正因如此,就为一些不重视安全生产或因不重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以及执法造成麻烦。
    《安全生产法》共有9章97条。它是积建国五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安全工作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为代价制定的法律法规。它囊括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者之间对安全工作的保障、权力、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同时又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责任各方包括行政领导应负的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其章节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完整性以及责任界定的正确性、准确性都是此前任何一部安全法规不能比拟的。这部大法的诞生进一步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安全生产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重效益轻安全思想泛滥,使得安全事故频发:从綦江大桥跨塌,平顶山、洛阳两市歌舞厅火灾到南丹透水、繁峙矿难,特大事故接二连三。其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已经制约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如不加以扼制,将会因为安全管理不善而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在我们亟盼有一个规范的、完整的、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大法的时刻、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法》从生产安全行为者三个方面规范、制约了生产经营者、从业者、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这三者的有机配合和互为制约是缺一不可的。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论述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三者之间互相配合、互为作用的关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至关重要
    这一章共有28条,篇幅最大论述最广,也是最重要的章节。我们常说的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中领导责任制、生产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明确的答复是:领导责任制是关键、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基础、经济责任制是核心。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在生产经营行为中对安全管理的行为要求,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者而言的。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是一个大题目,涵义极广,涉猎繁多,有软件的也有硬件的,它直接的含意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各项软、硬件指标,使生产经营活动在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这是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软件的东西则是经营者对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制订和总揽全局的部署,看你的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如何实施。技术对策、教育对策的实施,其中有对企业新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本法第21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就自治区燃气企业论,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是没有经过培训的,更谈不上是合格的。那么这一部分人按本法:一是不能使用;二是一旦发生误操作事故企业经营者则难逃其咎。本法第1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上许多燃气贮配站并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也因人员不落实,会议不召开而有名无实。许多小贮配站的安全员身兼多职;第一职务是企业经理,第一兼职是材料采购员,第二兼职才是安全员。试想他一人诸多事务缠身何来分身术让他专心搞安全工作?再如本法第29条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部分企业经营者重效益、轻安全,不肯在安全设施上多投入,比如:有的厂站LPG钢瓶、燃气贮罐到期未检仍在运行,甚至贮罐安全阀几年未校验(国家规定一年一校),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规定一年两标定,三年换新品(可视感应灵敏度适当延长),但有的厂站为节约开支多年不检不标定,使报警装置成为聋子耳朵。本法第24条规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有的厂站因建设资金短缺,一期工程只上生产主设备,将安全设施搁置到二期工程或以后再说,比如:先上灌装设备或掺混装置,对贮残、倒残设备、消防水设施、自动报警监控设备等则暂搁一边,而且竟然能“投产试运行”。本法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令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LPG贮罐根部阀接口垫由常用的石棉垫改换金属缠绕垫,据知,有部分企业贮罐的根部阀接口垫至今仍没改换金属垫。国家建设部三令五申灌装秤要有自动切断装置,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新的《气瓶安全监督规程》第65条规定:“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但是,目前自治区相当一部分液化石油气企业仍然在使用早已被灌装工艺淘汰的既无超装报警又无自动切断气源装置的台板秤。还有,随着燃气工程的发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已有部分条文不适应,现已作了部分修改,新的条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可是8月以后的部分新工程设计仍有沿用老《规范》操作的,为什么?为了节约资金图省事,这也叫做各取所需,因我而用。
    以上是我列举的部分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重眼前利益轻长远效益的部分实例。当然,他们也懂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也懂得当生产经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经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这个道理。但只要涉及到投资问题就得过且过,侥幸凑合,不愿把资金投到看不见效益的安全管理上。殊不知因资金不到位,隐患不整改而发生事故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燃气企业没有安全谈何效益?在安全生产的投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有硬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愈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0条)。
    以上第80条规定是对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存在事故隐患不改或因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额度。这样以法律文件督促、制约生产经营者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他们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活动时同时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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