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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方法上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0日
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伤亡事故始终是各级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中心工作,严格的监管和热情的指导,对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督促作用。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查漏补缺,消除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安全评价质量的优劣,不仅关联着整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成效,也可从中看出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因此值得重视。多年来,通过各地同行的努力和实践,安全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笔者以为确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安全监管与评价对象单一,除施工单位外并不触及建设、监理等安全责任主体;安全评价依据单一,在“安全评价”时仅把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的定期检查评分和有否死亡事故作为唯一依据;出具的竣工“安全评价报告书"内容单一,除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得分和等级评定外别无其他内容,也未能指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虽未够上等级但已造成人身、财产很大损失或社会影响大的安全事故,显得颇为空洞等等。笔者同样以为,安全评价如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管力度就有可能弱化,也有碍我们实现“帮助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这一重要工作目标,似应加以改进。
笔者认为,改进安全评价方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安全评价面要扩大。

据笔者所知,一些地方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在建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对象,对此笔者不能认同,而且认为这是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的误区所在。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安全状态是由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共同营造的结果。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虽然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责各有不同,但都密切相关,互为影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处于强势地位,它的言行,对项目安全施工具有重要影响。如建设方随意发包、强行分包、硬性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能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不能及时责成施工方治理安全隐患……,将会给施工现场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监理方是受建设方委托,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也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如不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大量的安全隐患就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这将大大提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许多案例证明,不少生产安全事故或欠薪纠纷、民工闹事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有着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扩大安全评价面,把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都纳入其中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需要,也是提高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整体水平的需要。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认同。但是,也应该指出,目前不少地方并未对建设单位特别是监理企业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使我们的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缺少依据,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评价要十分重视随机抽(巡)查的作用。

一般来说,定期检查(即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评分)是在施工项目部有了充分准备并确定时间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只能反映当时状态而不能反映该工地施工全过程中日常生产安全状况,因而也是不够客观和全面的。而随机抽(巡)查时得到的第一手资料才能避免上述弊端,因为随机抽(巡)查的特点是检查时间的随机性和内容的灵活性(可按JGJ59-99标准抽查几个分项,也可根据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当地施工安全态势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而且不预先告知,这些特性可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因此,随机抽查的结果,在该工程的“安全评价”中必须予以体现,并在评定安全等次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据了解,有的单位正在积极探讨竣工工程“安全监督综合评价办法”,此“办法”采用了定时检查与随机抽(巡)查相结合(双方权数根据当地不同情况确定)的办法进行,他们甚至还对随机抽(巡)查的主要内容列出详细条目,并根据所列条目在安全生产上的重要程度分别定出分值,制定出加减分规则进行量化评定。笔者认为这种安全评价办法较具科学性、全面性和客观性,具有创新的意义,值得探讨。

目前,我们的安全监管主要目的是防止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这对现阶段来说非常重要,但若要与“以人为本”的国策和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相适应,仅仅着眼于“伤亡控制”思路就不够宽广了。笔者以为,施工安全的监督与评价,在着力对伤亡事故的预防和遏制的同时,尚应根据不同条件逐步将职业卫生、职工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把生产安全的监管推向更高层次,并以此来确定安全监督和评价的着重点。就目前情况而言,笔者以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评价的侧重点在以安全管理为重心的基础上,可以定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物资保障;危险源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冶理;以临边、洞囗、吊篮、卸料平台等部位和施工机械安全装置为重点的高空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基坑开挖、边坡处理、脚手架、模板支撑、建筑起重机械装(拆)等为重点的坍塌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高温、大风、暴雨、严寒等恶劣气候和特定时段的施工安全、职工健康防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零部件的管理、检测和安全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性物品的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的防范与治理;防火、防尘、防噪声、防中毒措施以及食物中毒、恶性疾疫、重大治安事件的预防等等。

四、安全评价的内容要力求全面。

工程竣工后由安监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它应该既是受监工程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历史记录和阶段性结论,又应起到建设各方主体日后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书”的作用,内容要力求全面。应该指出,我们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水平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工伤频率仍然偏高,施工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这由多种原因造成,如市场管理不够到位、监督执法力度不足、安全技术有待提高等等,而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单列“事故与隐患”一栏,用以记载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中的不足很有必要,这样做有助于相关方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生产安全具一定的推动作用,也符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笔者以为下列情况应予载入“安全评价报告”中。
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导致现场实体安全水平降低的;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重大欠薪纠纷事件的;未向施工企业移送相关资料,从而引起施工现场周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破坏事故的;拆除建筑物时,未断水、断电、断气即令企业施工从而引起事故的;接到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的等等。

监理单位: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理规章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未进行检查并督促健全的;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细则的;未督导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在应知情的情况下未责令其整改,或虽曾责令整改但未执行时却不向建设单位或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未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的等等;

施工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和上等级事故的;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县(市、区)级(含)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公示或行政处罚的;发生恶性疾疫或多人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因失火造成较大损失的;发生虽未伤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的;特殊工种无证或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即行上岗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发生较大危害通信、供水、供电、供热、市政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破坏事故的;爆破作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因安全隐患严重而停工整改的; 因噪音、灰尘等事由影响恶劣受到媒体或有关部门批评的等等。

笔者以为上述情况不仅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记载,还应纳入安全评价中的扣分范围。当然,评价对象如有下列情况的也应予以加分:在县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获通报表杨的、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作出贡献并产生较大正面影响或获相关部门表彰的等等。

五、充分发挥安全评价的作用。

“安全评价报告”是评选各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主要依据,除了能起到受评工程施工安全的“历史记录”、“阶段性结论”和建设各方主体日后做好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书”作用外,如能综合使用,尚可使其在施工安全上的作用更大化。如可作为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年审、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相关人员的职称和工资评定、单位或个人先进与模范的评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等方面的依据之一。“安全评价报告”使用得当会变成动力,对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这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更需要建设主管部门的决策及相关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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