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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汤旖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0日
  答疑解惑

  主要有哪些赔偿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
  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5种。学术界一般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种责任形式是排除危害的具体化。《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因此,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3种。
  1.恢复原状意在对造成环境功能结构损害利益的弥补。涉及到不特定公众乃至后代人的环境利益,造成环境损害者应通过各种努力,以恢复环境的应有功能和结构状况,以求代际平衡。
  2.赔偿损失金钱赔偿通常发生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在所生的环境权益不能恢复应有状况时,如造成财产损失、健康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金钱弥补其损失。
  3.排除危害它是一种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其具体责任形态和请求权主体等。
  学习借鉴

  美国《超级基金法》
  美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最大的特色,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超级基金。美国《超级基金法》设立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制度,它实际上是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的一种基金制度。制度规定,向基金请求赔偿损失的人首先可以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得到赔偿,它可以向基金提出,然后基金就这一请求向责任者进行追索。
  超级基金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环境损害赔偿的分担方面。首先,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只限于侵权行为人,而是几乎囊括了所有与最后环境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人;其次,关于归责原则。上述的责任人即使对最终的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要分担一些治理费用。
  超级基金制度是针对环境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受损的特殊对策,一方面,这一制度对环境损害进行了社会化的分担;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再分配,有效地平衡了公平与正义。

  典型案例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赔偿创历史记录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的海上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引发原油泄漏事故,4个半月后漏油事故才得到控制。漏油事故发生后,浮油面积超过数十万平方公里,近海的渔业、船运、旅游业和生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威胁至少600种动物安全,漏油事故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大的生态灾难。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引来成千上万受害者的起诉。原告涉及因事故而失业的渔民,参与油污清理致病的工人以及因漏油事件受到伤害的其他个人。诉讼事由包括:营业利润的损失和个人收入的损失;对环境的破坏;漏油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石油和化学分散剂所带来的健康问题和健康风险;清理工作中的伤害和健康危险等。
  2012年3月,英国石油公司与代表10万多人的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了结泄漏事件的集体诉讼,英国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响的个人支付总额大约78亿美元的赔偿。78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是美国历史上涉及索赔金额最高的集体诉讼和解案例之一。这笔资金将由英国石油公司先前设立的200亿美元赔偿基金支付。
  2012年11月,英国石油公司宣布已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事故解决方案”,同意在5年内向美国政府支付45.25亿美元的赔偿,用以解决漏油事故所引发的针对公司的所有刑事指控。英国石油公司为漏油事故支付的赔偿很可能超过42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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