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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及行动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2日

  二、Ⅱ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 一般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 一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Ⅱ级响应行动

  1 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 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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