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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19日

 1.总则

  1.1目的

  为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原则:市政府全面领导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使分散的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1.2.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处置行动的效率。

  1.2.3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1.2.4科学决策原则: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中聘请有关专家,针对各类火灾事故,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

  1.2.5资源共享原则: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行动时,要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强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1.3工作方针

  依据法律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企业专职消防、民办消防等队伍为辅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荣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事故:

  (1)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3)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火灾事故。

  1.6管辖分工

  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6.1停泊在水面上的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1.6.2山林火灾,由荣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消防力量为主,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1.6.3军事管理区内山林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1.6.4其他火灾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市公安消防部队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应急处置体系

  2.1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岛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市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及公安交巡分局、治安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2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岛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

  2.3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扑救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确保救援部队之间以及与现场和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2)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交巡分局、治安大队及受灾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组成,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勤务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岛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派员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秘书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定人员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石岛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成立跨区域增援指挥机构,负责力量集结、装备编成、通信联络和对本大队参战力量实施现场指挥。

  3.处警机制

  3.1信息分析与事故等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等级制度。收集发生在本市可能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信息,根据火灾事故类型、蔓延发展速度、波及范围以及灭火资源调用数量、灭火难度等因素,把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四级火警、三级火警、二级火警、一级火警,四级火警为最高等级,一级火警为最低等级。

  3.2接警

  如发现火灾,任何人都可通过普通电话、手机或无线通信设施向“119”火警指挥中心报警,“119”火警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双人接警,最短时间内调集火灾现场责任区消防力量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集增援力量。

  4.应急处置

  4.1指挥与控制措施

  (1)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

  (2)视情况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

  (3)视情况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

  (4)指定现场通信方式;

  (5)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保重点保护区域;

  (6)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4.2处置程序

  (1)一旦发现火警,必须迅速准确地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发生火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援。

  (2)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报告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迅速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的同时,组织部署所在地公安机关警力赶赴现场参加工作。

  (4)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命令后,应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并保障联络畅通。

  (5)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4.3救援力量的使用

  (1)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

  (2)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3)力量不足时按程序协调驻荣部队参与救援行动;

  (4)必要时及时报告威海市公安消防分局调集其他市区消防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4.4救援行动通信

  4.4.1通信方式

  公共通讯网、专用无线通信网、互联网等一切可用的手段。

  4.4.2联系方式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相关单位及其他负责人的通信联络表和灭火救援专家组人员通信联络表,明确联系方式。

  4.5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救援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

  4.7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遇险人员的安全做出安排,并正确引导其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部可协调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支援。

  4.8灭火救援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4.8.1当灭火救援行动现场的情况发生恶化或建(构)筑物变形即将发生倒塌,严重威胁参与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现场指挥批准后,可暂时中断灭火救援行动,并及时通知正在实施救援的所有力量;

  4.8.2当导致灭火救援行动中断的情况消失后,现场指挥对现场情况做出评估,并继续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4.8.3当灭火救援行动结束时,经现场指挥批准后,终止救援行动并通知所有参与救援力量。

  4.9新闻发布

  4.9.1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新闻发布原则。

  4.9.2新闻发布的内容

  (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概况、人员及物资情况;

  (3)人员伤亡情况;

  (4)灭火救援过程(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置情况;

  (7)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5.1.2对获救其他人员的安置,由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负责。

  5.1.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市外办负责。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

  5.3行动总结

  指挥部办公室对整个灭火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各参与单位针对职责分工,认真总结经验,建立材料档案。

  6.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公安消防通信部门应确保灭火救援行动过程中通信联络的畅通,现场指挥部应配备与现场指挥、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

  6.2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6.2.1应急分队和装备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向指挥部备案,已备应急之时调用;

  (2)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2.2医疗保障

  消防指挥中心与市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救援、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6.2.3治安保障

  消防指挥中心与公安有关部门建立灭火救援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灭火行动的顺利开展。

  6.2.4物资保障

  6.2.4.1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消防人员的培训、人个防护装备及日常维护等提供充分的保障。

  6.2.4.2灭火剂储备

  消防部队根据我市火灾类型,相应储备各种灭火剂,并依据扑灭最大单位火灾所需数量的6倍以上储存。

  其他专职消防队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火灾特点,相应储备灭火剂。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市公安消防大队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7.2培训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参加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7.3演习

  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7.4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局主持召开,以便通报情况、相互学习;为保持本预案的有效性及可行性,更换负责人的单位应立即联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业务。

  8.附则

  8.1预案发布

  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布。

  8.2奖惩

  8.2.1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2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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