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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处置工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工业企业的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崛起,新余率先”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以及余府发[2005]32号文件(《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经贸委为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协调服务部门,针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生产安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市经贸委成立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指挥中心主任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工业经济运行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班子成员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经济运行科、办公室、综合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委外联系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各工业企业等。必要时可增加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和单位为直接联系单位。工业企业生产安全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经济运行科承担。

  一、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主 任:任光明(市经贸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主任:敖新春(市经贸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刘晓云(市经贸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胡为初(市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水汩(市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孟 伟(市经贸委党组成员、助理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刘晓云(兼)

  成 员:傅张文、钱中耀、许春忠、彭裕凡、何德辉、余玲、

  龚毓文、彭志军

  二、职责

  1、加强工业企业的生产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

  2、建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

  3、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遇到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突发重特大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指令畅通,人员到位,尽心尽责,切实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工作规则

  一、责任制原则

  《新余市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实行责任制。各单位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及时报告、紧急救援原则

  新余市工业企业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及市经贸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余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指挥部成员应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依序替补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中心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同时可视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四、保护现场原则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群众,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与义务。因抢险伤员,疏通交通,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五、紧急避险原则

  危险事故点周围的人员要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疏导和戒严人员在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疏导和戒严危险事故点周围人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1级应急响应。适用于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新余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向省应急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2级应急响应。适用于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新余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按省应急救援指导救援工作。

  3级应急响应。适用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新余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及时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并负责指导救援工作。

  4级应急响应。适用本单位应急预案可完全控制,损失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第五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市经贸委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省经贸委、政府相关部门、县(区)经贸局、相关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通过监测预警或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生产安全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反映。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经贸局——市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按规定直接上报。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后,事发地经贸局应在两日内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经贸委。

  紧急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对出现的工业企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示或事故情况,市经贸委工业企业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事故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所造成的影响、损失、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报市经贸委党组批准后实施,重大措施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以政府信息网作为预警主要支持平台,其他相关网络提供相应的支持。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市经贸委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经财政局同意给予拨付。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政府一级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省政府由省财政支出。

  第七章 预案实施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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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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