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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7月15日

事件定义及分级

1.1  定义

群体性事件系指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串联上访,群体性械斗(冲突),阻断重要交通干线(枢纽),冲击、围攻地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挤压、踩踏)等突发事件。

根据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所属单位不同,群体性事件又可分为内部群体性事件和外部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

1.2  分级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级: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级、管理处级。

1.2.1  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区聚集的事件;

(2)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到省级及以下信访机构、管道分公司机关聚集的事件;

(3)一次到中国石化总部、天然气分公司总部上访人数3人(含3人)以上;到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集体上访人数3人(含3人)以上的事件;

(4)一次参与3人(含3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冲击、包围、阻拦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重点(要害)部位,已造成损失或影响到管道生产正常运行的事件;

(6)管道分公司组织的大型集会、庆典、比赛、郊游等公众性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事件。

1.2.2  管理处级群体性事件

(1)组织策划进行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罢工、串联上访、群体性械斗、冲突等,已在实施过程中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2)冲击、包围、阻拦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重点(要害)部位,尚未造成损失且未影响到管道生产正常运行的事件;

(3)基层单位组织的集会、庆典、比赛、郊游等公众性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事件。

应急报告

2.1  报告程序

事件发生时,按照总体预案中5.1条规定的程序报告。

2.2  报告内容

2.2.1  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向管理处应急值班室、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起因、涉及人员类别、现场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提出和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

(3)是否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4)上访人群中是否有精神病患者、以自杀相要挟或有行凶苗头者、酗酒闹事者、危重病人以及邪教组织教徒;

(5)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情况描述;

(6)人员伤亡情况;

(7)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见;

(8)事态发展态势及预测;

(9)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2.2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单位、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跟进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表09.1中的内容:

 

 

 

 

 

 

 

 


 

表09.1  群体性事件应急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类型

报告内容

群体性上访

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联、聚众闹事、罢工

内部员工冲击、围攻地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

社会人员冲击、围攻管道分公司机关驻地、关键装置、要害部位

群体性械斗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

上访事项类别、性质






是否有境外势力插手、媒体介入、人员参加等情况


是否有在国家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办公场所、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现象


是否以静坐、示牌、举旗、散发传单、演讲、佩戴含有诉求内容的标识物等形式表达意愿和诉求





是否有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是否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管道分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是否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害接待场所物品,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是否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挑起事端的


是否有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是否有已经定性的邪教组织教徒或暴力、黑社会组织成员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的主办和协办单位、参加人数、时间、地点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情况描述(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挤压、踩踏等)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影响等情况

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救援请求


 

应急处置

3.1  应急行动

3.1.1  现场应急指挥部

(1)迅速做好现场布控工作,疏散现场围观公众和无关人员;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变化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整合、协调、调配现场内外部应急资源;

(4)协同地方政府实施人员疏散和医疗救助等;

(5)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工作;

(6)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7)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其它应急资源;

(8)收集、整理应急过程相关资料;

(9)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10)完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  各专业组

3.1.2.1  综合保障组

(1)做好现场接待、来访接谈、政策解释、劝导疏散上访人员工作;

(2)做好事件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稳定工作,协助做好事件波及区群众安抚工作;

(3)组织进行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

(4)保持现场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联络;

(5)负责做好现场人员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6)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协调、落实上访人员的食宿和中转车辆等工作;

(7)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做好群体性事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材料起草工作;

(8)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9)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2  应急协调组

(1)进行地方公安、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

(2)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协调落实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3)参与外部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劝导疏散工作;

(4)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3  安全环保组

(1)独立或配合地方公安、交警、安保实施现场疏散、保卫、警戒工作;

(2)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消防灭火及安全监护工作;

(3)实施现场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  现场抢险措施

3.2.1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

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事件发生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

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3.2.2  发生在首都及其它重点地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措施

(1)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对重点地区实施隔离,对重要目标进行保护。

(2)做好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组织上访人员推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将上访人带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劝导其他上访人员离开聚集地或到指定接待场所等候。必要时,可请有关地方驻京信访工作组或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3)管道分公司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到指定接访室参与处理。对所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来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上访人员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应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分级办理。

(4)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派人维持现场秩序,掌握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和信访渠道。

(5)如上访人不满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处理,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倾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及天然气分公司、地方相关部门求援,请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6)当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协助公安机关果断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证的前提下,对带头闹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7)应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8)应密切关注上访人群中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9)当群体性上访事件发展为非法游行、非法串联集会等违法活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2.3  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联、聚众闹事、罢工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对重点地区实施隔离,对重要目标进行保护。

(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派人维持现场秩序,掌握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和信访渠道。

(3)如发现事件现场有采取过激、暴力行为的倾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及天然气分公司、地方相关部门求援,请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4)事件现场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协助公安机关果断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证的前提下,对带头闹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5)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6)当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为违法活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2.4  内部员工群体性冲击、围攻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害部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划定安全区域,设置隔离区,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劝返、疏散以及对重要保护目标(对象)的保护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信访渠道。

(3)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4)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5)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置工作。

3.2.5  社会人员群体性冲击、围攻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划定安全区域,设置隔离区,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劝返、疏散以及对重要保护目标(对象)的保护工作。

(3)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信访渠道,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

(4)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5)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6)当在群体性事件中出现违法、违规、暴力行为时,应积极协调动用保卫力量进行制止,同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7)对携带凶器、爆炸物品的人员,一经发现,要稳定情绪,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8)密切关注现场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3.2.6  群体性械斗和冲突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设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现场及周边公众到安全区域,执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力量迅速制止群体性械斗和冲突事件。

(3)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4)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5)配合当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3.2.7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对事件现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件发生危险区域;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在安全区域设置安置点;并执行治安警戒。

(2)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3)组织消防、工程力量,对现场实施救援和工程抢险。

(4)建立洗消点,为现场抢险队员和受污染的公众提供洗消服务,并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5)公共聚集场所有爆炸预兆或建筑物倒塌征兆时,指令现场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6)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7)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求援。

3.2.8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发生挤压、踩踏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设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现场及周边公众到安全区域,执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以及消防力量迅速抢救被挤压和踩踏人群,防止事态及伤亡人数扩大。

(3)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4)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5)配合当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应急终止

经应急处置后,管理处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1)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2)上访人员得到有效劝返或有效处理;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4)现场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5)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调用和协调的应急队伍有:

(1)事件发生区域地方政府信访、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

(2)事件发生区域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

(4)金陵石化消防支队、扬子石化消防支队、金坛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

5.2  设备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配备的基本应急救援设备有:

(1)交通运输类设备:包括越野车、大客车、救护车等,用于应急人员、伤员、物资的运输。

(2)记录类设备:包括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用于记录现场情况。

(3)通信类设备:包括手机、有线电话、传真机等,用于现场指挥及通信联络。

(4)消防类设备:包括消防车、灭火器等,用于公共聚集场所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和消防监护。

5.3  物资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配备的基本应急救援物资有:

(1)警戒类物资:包括警戒带、警戒牌等,用于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2)保障类物资:包括食物、饮用水、急救药箱等,用于现场应急人员后勤生活保障需要。

(3)洗消类物资:包括消毒液、洗手液等,用于应急人员、周边环境的清洗消毒。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管理处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  事件定义及分级

1.1  定义

群体性事件系指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串联上访,群体性械斗(冲突),阻断重要交通干线(枢纽),冲击、围攻地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挤压、踩踏)等突发事件。

根据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所属单位不同,群体性事件又可分为内部群体性事件和外部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

1.2  分级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级: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级、管理处级。

1.2.1

管道分公司及以上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区聚集的事件;

(2)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到省级及以下信访机构、管道分公司机关聚集的事件;

(3)一次到中国石化总部、天然气分公司总部上访人数3人(含3人)以上;到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集体上访人数3人(含3人)以上的事件;

(4)一次参与3人(含3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冲击、包围、阻拦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重点(要害)部位,已造成损失或影响到管道生产正常运行的事件;

(6)管道分公司组织的大型集会、庆典、比赛、郊游等公众性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事件。

1.2.2

管理处级群体性事件

(1)组织策划进行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罢工、串联上访、群体性械斗、冲突等,已在实施过程中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2)冲击、包围、阻拦管道分公司所属各级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重点(要害)部位,尚未造成损失且未影响到管道生产正常运行的事件;

(3)基层单位组织的集会、庆典、比赛、郊游等公众性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等,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事件。

2  应急报告

2.1  报告程序

事件发生时,按照总体预案中5.1条规定的程序报告。

2.2  报告内容

2.2.1

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向管理处应急值班室、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起因、涉及人员类别、现场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提出和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

(3)是否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4)上访人群中是否有精神病患者、以自杀相要挟或有行凶苗头者、酗酒闹事者、危重病人以及邪教组织教徒;

(5)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情况描述;

(6)人员伤亡情况;

(7)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见;

(8)事态发展态势及预测;

(9)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2.2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单位、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跟进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表09.1中的内容:

表09.1  群体性事件应急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类型                                                                            报告内容群体性上访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联、聚众闹事、罢工内部员工冲击、围攻地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社会人员冲击、围攻管道分公司机关驻地、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群体性械斗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
上访事项类别、性质     
是否有境外势力插手、媒体介入、人员参加等情况 
是否有在国家机关、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办公场所、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现象 
是否以静坐、示牌、举旗、散发传单、演讲、佩戴含有诉求内容的标识物等形式表达意愿和诉求    
是否有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是否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管道分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是否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害接待场所物品,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是否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挑起事端的 
是否有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是否有已经定性的邪教组织教徒或暴力、黑社会组织成员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的主办和协办单位、参加人数、时间、地点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情况描述(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挤压、踩踏等)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影响等情况
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救援请求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行动

3.1.1

现场应急指挥部

(1)迅速做好现场布控工作,疏散现场围观公众和无关人员;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变化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整合、协调、调配现场内外部应急资源;

(4)协同地方政府实施人员疏散和医疗救助等;

(5)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工作;

(6)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落实指令;

(7)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其它应急资源;

(8)收集、整理应急过程相关资料;

(9)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10)完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

各专业组

3.1.2

.1  综合保障组

(1)做好现场接待、来访接谈、政策解释、劝导疏散上访人员工作;

(2)做好事件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稳定工作,协助做好事件波及区群众安抚工作;

(3)组织进行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

(4)保持现场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联络;

(5)负责做好现场人员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6)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协调、落实上访人员的食宿和中转车辆等工作;

(7)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做好群体性事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材料起草工作;

(8)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9)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

.2  应急协调组

(1)进行地方公安、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

(2)按照管道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令,协调落实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3)参与外部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劝导疏散工作;

(4)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1.2

.3  安全环保组

(1)独立或配合地方公安、交警、安保实施现场疏散、保卫、警戒工作;

(2)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消防灭火及安全监护工作;

(3)实施现场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  现场抢险措施

3.2.1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

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事件发生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

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3.2.2

发生在首都及其它重点地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措施

(1)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对重点地区实施隔离,对重要目标进行保护。

(2)做好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组织上访人员推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将上访人带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劝导其他上访人员离开聚集地或到指定接待场所等候。必要时,可请有关地方驻京信访工作组或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3)管道分公司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到指定接访室参与处理。对所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来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上访人员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应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分级办理。

(4)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派人维持现场秩序,掌握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和信访渠道。

(5)如上访人不满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处理,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倾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及天然气分公司、地方相关部门求援,请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6)当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协助公安机关果断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证的前提下,对带头闹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7)应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8)应密切关注上访人群中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9)当群体性上访事件发展为非法游行、非法串联集会等违法活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2.3

群体性非法聚集、游行、串联、聚众闹事、罢工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对重点地区实施隔离,对重要目标进行保护。

(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派人维持现场秩序,掌握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和信访渠道。

(3)如发现事件现场有采取过激、暴力行为的倾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应急指挥中心及天然气分公司、地方相关部门求援,请求增派保安和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4)事件现场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协助公安机关果断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证的前提下,对带头闹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5)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6)当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为违法活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2.4

内部员工群体性冲击、围攻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害部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划定安全区域,设置隔离区,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劝返、疏散以及对重要保护目标(对象)的保护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信访渠道。

(3)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4)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5)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置工作。

3.2.5

社会人员群体性冲击、围攻机关驻地、站场、阀室、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划定安全区域,设置隔离区,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做好劝返、疏散以及对重要保护目标(对象)的保护工作。

(3)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信访渠道,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

(4)对现场人员的过激行为及挑头闹事者的活动及时进行拍摄录存,搜集违法犯罪证据。

(5)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6)当在群体性事件中出现违法、违规、暴力行为时,应积极协调动用保卫力量进行制止,同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7)对携带凶器、爆炸物品的人员,一经发现,要稳定情绪,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8)密切关注现场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3.2.6

群体性械斗和冲突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设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现场及周边公众到安全区域,执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力量迅速制止群体性械斗和冲突事件。

(3)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4)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5)配合当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3.2.7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坍塌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对事件现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件发生危险区域;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在安全区域设置安置点;并执行治安警戒。

(2)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3)组织消防、工程力量,对现场实施救援和工程抢险。

(4)建立洗消点,为现场抢险队员和受污染的公众提供洗消服务,并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5)公共聚集场所有爆炸预兆或建筑物倒塌征兆时,指令现场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6)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7)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求援。

3.2.8

公共聚集场所大型集会发生挤压、踩踏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设置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现场及周边公众到安全区域,执行治安警戒。

(2)配合地方公安、武警以及消防力量迅速抢救被挤压和踩踏人群,防止事态及伤亡人数扩大。

(3)及时抢救伤员或送医院治疗。

(4)利用扩音设备向周边公众宣传个体防护注意事项、疏散和逃生方法等应急安全常识,稳定公众情绪。

(5)配合当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4  应急终止

经应急处置后,管理处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1)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2)上访人员得到有效劝返或有效处理;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4)现场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5)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调用和协调的应急队伍有:

(1)事件发生区域地方政府信访、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

(2)事件发生区域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

(4)金陵石化消防支队、扬子石化消防支队、金坛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

5.2  设备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配备的基本应急救援设备有:

(1)交通运输类设备:包括越野车、大客车、救护车等,用于应急人员、伤员、物资的运输。

(2)记录类设备:包括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用于记录现场情况。

(3)通信类设备:包括手机、有线电话、传真机等,用于现场指挥及通信联络。

(4)消防类设备:包括消防车、灭火器等,用于公共聚集场所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和消防监护。

5.3  物资保障

管理处群体性事件需要配备的基本应急救援物资有:

(1)警戒类物资:包括警戒带、警戒牌等,用于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2)保障类物资:包括食物、饮用水、急救药箱等,用于现场应急人员后勤生活保障需要。

(3)洗消类物资:包括消毒液、洗手液等,用于应急人员、周边环境的清洗消毒。

6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管理处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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