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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5日
2)边坡检查员每旬巡视观察非工作帮和排土场边坡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滑坡征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管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5)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6)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b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c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7)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b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40米安全距离。
d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4.2预警行动
4.2.1相关单位滑坡监测监控分析结果及隐患报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识别、诊断、评价和判断后,确定需要预警的滑坡事故类型和预警级别。
4.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确定的滑坡预警事故类型和预警级别报总工(第一副总指挥)审核、矿长(总指挥)审定后,通过电话、内网、电子显示屏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滑坡事故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必须及时利用警笛报警、通讯网络信息传递、人员广播等方式进行预警。
4.2.3滑坡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相关单位启动预警行动方案,采取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
2)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3)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矿各应急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5)一旦达到滑坡事故标准时,启动滑坡事故应急预案。
4.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跟踪情况,确定事故预警符合终止条件后,经总工同意,矿长批准后,撤消发布的事故预警信息。
5. 信息报告程序   
5.1当发生滑坡事故时,现场人员或事故地点附近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事故性质后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事故记录,并立即应急救援总指挥和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滑坡事故情况和总指挥的批示,矿调度室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现场人员同时向本单位汇报,由值班领导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2作业人员配备移动电话(见附件二),发生滑坡事故时,现场人员及时通过报告矿调度室。
5.3矿调度室设立24小时值班专用电话,电话号码: 0477—8110066,各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主要部门(区队)负责人联系电话见附表二,手机保持24小时开通状态。  
5.4报告的内容:滑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发生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判断、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抢险情况等。
5.5发生滑坡事故后,现场受困人员在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的同时,可通过喊话、敲击物体等方式向周边人员及救援人员求救。
5.6当滑坡事故需要外部力量救援时,由矿调度室统一向矿山救护队等外部救援机构进行协调,请求外部救援队伍增援。
5.7当接到地方部门发布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调度室迅速按应急响应计划规定顺序汇报矿领导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领导指示组织抢救工作。并迅速向采坑事故影响范围的人员发出预警,组织人员撤离,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
根据滑坡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本矿将滑坡事故和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如下四个等级:
6.1.1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采场或排土场发生大面积滑坡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采场及排土场运输道路严重堵塞或设备被掩埋,导致生产停止。为I级响应。
6.1.2重大滑坡事故:采场或排土场发生大面积滑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采场或排土场道路堵塞或设备损坏,且影响正常生产。为Ⅱ级响应。
6.1.3较大滑坡事故:采场或排土场发生大面积滑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造成采场或排土场道路赌赛且不影响正常生产。为Ⅲ级响应。
6.1.4一般滑坡事故,采场或排土场发生局部滑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围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未造成采场或排土场道路堵塞。为Ⅳ级响应。
6.2响应程序
6.2.1应急启动
1)矿井发生一般、较大滑坡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矿滑坡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抢险。
2)矿井发生重大、特大滑坡事故时,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下达命令,启动《神东煤炭分公司滑坡事故应急预案》。
3)矿调度室接到总指挥启动滑坡事故应急预案命令后,立即通知滑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事故抢险。
6.2.2应急行动
1)神山露天煤矿发生较大以上滑坡事故后,在公司应急救援人员到达前,应首先启动本矿滑坡事故应急预案,控制事故扩大,进行抢险自救。
2)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对滑坡事故原因做出初步判断。制定抢险方案和符合现场抢险救灾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专业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进行抢险救灾,并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态发展和抢险进展情况。
4)抢险过程要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处理,提供必要的抢险所需物资及设备。
5)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事故单位、抢险单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性意见。事故单位、抢险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指示进行应急处理和事故抢险。
6)矿山救护大队、公司总医院在接到事故抢险命令后,应迅速派人赶赴指定地点,协助事故单位进行抢险。
7)各部门应保持与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各方关系,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2.3资源调配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本矿物资储备情况,为事故地点抢险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供应。同时将有滑坡事故抢险救灾经验的人员调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
2)事故单位在抢险过程中,如出现抢险物资短缺,需及时向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指挥部接到汇报后,立即与物资供应站、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或其他单位协调处理,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2.4应急避险
1)滑坡事故发生后,事故地点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进行自救,控制事态扩大。发生采场或排土场道路堵塞时,被困人员要立即寻找安全地点躲避,等待救援。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寻找最佳抢险路线和方法,尽可能缩短抢救时间,确保被困人员安全。
3)在抢险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观察周围设备设施变化情况,检查事故地点周围情况是否安全,同时要加强维修,确保退路安全畅通,以防再次发生滑坡事故。
6.2.5扩大应急
1)在滑坡事故应急过程中,当事故灾情扩大时,由矿总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响应级别。
2)扩大应急响应后,矿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滑坡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救援能力,确定需要外援时,及时向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6.2.6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滑坡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作业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安全隐患消除,全体抢救人员安全撤离后,由调度室向指挥部进行汇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6.3 应急处置措施   
6.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6.3.2根据灾情区域,指派各地点抢险救灾负责人和救灾队伍,立即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3.3根据指挥部安排,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6.3.4作业人员按矿调度通知精神,组织好人员撤离准备工作,重要岗位人员不得擅自撤离岗位,服从抢险救灾人员的安排。
6.3.5供应站要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按矿调度通知,立即将设备、设施运、安到指定地点,调度室立即安排车辆进行物资调运工作。
6.3.6机电组要做好供电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抢险救灾正常、安全供电,并对有危险的地面架空线路进行排查,防止触电事故。
6.3.7营救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进行施工,行动中必须保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防止灾情扩大,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6.3.8事故单位在抢救过程有困难时,指挥部可抽调其他单位有经验、有技术的骨干力量,进行紧急增援。
6.3.9抢救出伤员后,必须判断伤性的轻重,人员较多时先抢救重伤人员,后抢救轻伤人员,并按照 “三先三后”的原则,即①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②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③对骨伤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6.3.10救护队按指挥部的命令,组织队员做好受灾人员的抢救和探查工作。
6.3.11各单位,各抢险地点的进展情况,随时汇报指挥部。
6.3.12发生滑坡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在现场设置警戒,除抢险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发生后续事故。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 医务室要配备创伤急救急救器械,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正确的创伤急救。
7.2所有应急物资、应急工具及装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每天要有专人进行维护和检查,其它原因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补充。
7.3所有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况、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应急物资详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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