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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1日
襄阳绕城高速公路(RCTJ-1)四川路桥集团项目经理部                    鄂交安表03

 

时 间
 
学时
 
地 点
 
主办机构
 
培训对象
 
接受培训人数
 
培训主题
   塔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业时存在的危险因素:
    触电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其它伤害
三、安全注意事项
    1、塔吊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听收音机、玩手机等)。
    3、熟知和掌握塔机的性能,经常检查各机械部件是否正常,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对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报领导派专业人员维修,严禁带病作业。
    4、吊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必须服从。
    5、吊车司机在起吊时要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吊物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6、吊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各种指挥信号,必须与指挥人员相互密切配合。
 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有不明确的时候,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待明确信号后,方可继续操作。
7、塔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楚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小零散物料无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8、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运任何东西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10、停止作业前必须切断操作室电源。
     11、有权对危险作业场所提出安全防护要求,拒绝执行违章指挥指令。
     12、有义务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建议,并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程序
发生事故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事发现场有关负责人接警后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先救人,后护物”的原则,开展自救工作。在组织自救时,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后续事故,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包括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伤情、组织自救的大致情况等);直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的反应,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项目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检查事故现场安全状况,确认无危险因素后,立即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援。
2、将事故受害人转移到安全地点。
3、利用各种有效的方法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4、检查伤者伤情,根据伤者伤情,对其采取止血包扎、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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