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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安全状况综述和倡导安全文化的必要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2日

    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新一轮经济的加速,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第5次安全事故高峰期。近两年少数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存在着徇私枉法,见利忘义的现象,他们在事故发生之后又装聋作哑,解决事故时弄虚作假、草率了事、想方设法瞒天过海,瞒不住了就逃之夭夭,这些人甚至包括当地的某些领导对生命表现出的漠视已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对刑律的置之不顾已到了为所欲为的程度。它表明,一部《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恐怕还不能有效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以及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强化了安全管理,如电力行业,有一套很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颁发了许多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了许多的安全措施,他们对违章违纪和事故的处理也是十分严厉的,提出了“违章就下岗”和“三不放过”的原则,基本确保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尽管如此,整个国家的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即使是电力系统的形势也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缺乏以人为本的法制和人文环境。不出事故则一俊遮百丑,出了事故则从本单位(或本地)的利益出发,说情、钻空子、隐瞒,千方百计的开脱罪责,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很多事故的责任追究中,分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剩下的“领导责任”其实已成了最轻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作为领导,他们不仅负有行政责任,更负有道义上、良心上的责任。“为官一任,就要保一方平安”是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在不少单位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并明确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党委一把手也给予了比照行政正职担负安全责任的决定,是十分切实可行的,但我们还不能只停留在抵押金上,在对待事故的处理时,也应该主动地承担责任,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处理。 
    2、企业追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没有把安全作为基础来抓。有些企业盲目追求高效益,对安全则是心存侥幸,得过且过,遇到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是把安全摆在首要位置,而首先是考虑效益的需要。这样,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进而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降低了对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出于利益的需要,大搞形势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机会主义,总认为暂时不会出事,得放手时且放手,糊弄个三五载应该没问题。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种种安全隐患,使安全工作陷入了混乱和困境:以点代面、以好掩差、突击应付检查、以证件齐全代替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或者是做些官样文章,订几个条条,喊几句口号,挂几块牌子,搞几次大抄特抄的安全知识考试就了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3、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有些职工片面地认为安全只是上面的事,领导的事,安监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而领导们的安全意识又如何呢?眼下各级官员抓安全生产意识的确有了很大进步。但一细究,就发现某些领导的“安全意识”多是“外来因素”逼出来的,他们怕“乌纱”不保、怕批评、怕媒体曝光;其次是上级单位盯得紧,开会、督促、检查、签订安全风险责任书。如此一来,不抓行吗?但这种抓,一方面是为自己开脱责任。出事时,别人总不能说我没抓吧?另一方面是治标不治本,没有将安全落到实处,穷于应付。出了事或有了事故隐患时,讲一通话,批评一通,发通牢骚,而不是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安全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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