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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4日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0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我市拟于今年7月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格认定
  鉴于目前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尚未正式开展,按公安部要求,采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形式对申报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条件进行临时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申报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数。
  (一)申请形式。以申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社会单位为主体,单位报名人数以拟申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和等级所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数为基准,最高不得超过基准数的1倍。凡有意申报的单位请按相关要求从即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到市公安局消防局预先登记,并申报本单位参加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联系人:宋中才、祝飞,联系电话:67315490、67315520)。
  (二)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考试内容及方式。市公安局消防局将根据报名情况,于7月份委托第三方考试机构组织开展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考试内容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操作人员资格
  由于目前全国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尚未全面开展,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除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外的操作人员只要求取得国家人社部颁发的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具体人数应满足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考试详见重庆消防网(http://www.cqfire.com)发布的2014年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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