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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214省道大信街道段“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来源: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1年10月4日15时许,即墨区214省道大信街道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货车拉载钢管脱落碰撞在对向行驶的轿车上,致轿车司机当场死亡、车载乘员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区总工会同时邀请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即墨区214省道大信街道段“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并委托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车辆所属公司进行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辽CC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V99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辽CC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登记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西路8号。发动机号:K5200G30111,识别代码:L584C4D94JD021185,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01月11日,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01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4日。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鞍字10083217号,发证日期为2021年01月15日,核发机关为辽宁省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辽CV99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登记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西路8号。车辆识别代码为LJRB1337XH7005315,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7月10日,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07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为辽交运管鞍字10065311号,发证日期为,核发机关为辽宁省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驾驶人解峰,男,53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台子村694号03户,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03月06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累计记分0分。于2018年01月30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为:2103111969XXXXXXXX,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鞍山市行政审批局道路运输,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0日。该驾驶人近三年内共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2.鲁BV6T86号小型轿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BV6T86号小型轿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周衍东,住址登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西章嘉埠村307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

(2)周衍东,男,41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西章嘉埠村307号,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累计记分0分。该驾驶人近三年内共有1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二)驾驶人、车辆及其他检验鉴定情况

1.尸检情况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室(青即)公(刑)鉴(尸)字[2021]J151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周衍东符合严重颅脑损伤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乙醇检验报告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青)公(刑)鉴(理)字[2021]142757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周衍东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青)公(刑)鉴(理)字[2021] 142760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解峰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即墨市永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辽CC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整车制动符合标准,辽CV99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整车制动符合标准。

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鲁BV6T86起亚牌小型轿车制动装置齐全,因事故所致左前轮后移、制动储液室松脱损坏,其余未见异常。

(2)本次事故形成过程为:辽CC6801/辽CV997挂集瑞联合牌/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现场南北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弯道处,其车上装载的金属圆管(外径1394mm,壁厚83mm,长8930mm,重23.96t)因离心力作用相对挂车向左运动,因金属圆管相对挂车的左移作用及挂车的自身离心作用致使挂车向“左”倾偏倒地及金属圆管落地至南北道路中心西侧车道,遇沿南北道路中心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的鲁BV6T83起亚小型轿车向西避让不及,脱落的金属圆管前部与呈头西南尾东北状态的鲁BV6T83起亚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在南北道路中心西侧车道内接触碰撞,碰撞后鲁BV6T83起亚小型轿车被撞向西北方向运动,金属圆管向西北方向运动一段距离后碰撞南北道路西侧路旁一行道树停止,辽CC6801/辽CV997挂集瑞联合牌/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偏向东方向运动及在倾偏的挂车回位运动后停驻。

(3)辽CC6801/辽CV997挂集瑞联合牌/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44km/h,鲁BV6T83号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4km/h。

(三)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1.辽CC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V99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始发地为山东省胶州市青岛武晓制钢有限公司,距事故现场约39千米,目的地为辽宁省辽阳市机械厂,距肇事处约1100千米,行经309国道、214省道至事故地点,无途中活动。

2.鲁BV6T86号小型轿车始发地为即墨区段泊岚镇西章嘉埠村,行经214省道至事故地点,无途中活动。

(四)事故道路、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214省道69KM+900M弯道处,该路段由东南向北弯曲,弯道东侧与北侧各设有急弯路标志牌,半幅路面由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构成,其中机动车道宽370cm,非机动车道宽200cm,沥青路面,道路平坦。

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214省道东南向北弯曲,半幅路面由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构成,各类标志、标牌齐全,事故现场限速30公里/每小时。事发路段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未列入危险路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认定标准》。

3.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视线好。

(五)事故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189219185,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登记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翌赫,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运输,集装箱运输。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辽交运管许可鞍字210300202978号,有效期至2023年09月29日,发证机关辽宁省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该公司实际拥有货运车辆共32辆。

经调查,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GPS管理使用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基本建立。开展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但存在覆盖面达不到全员教育的问题,未对驾驶人解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时间安排,于2021年6月4日对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企业存在着制度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已责令其进行整改。

2.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山中队,对辖区内管理的重点车辆及个人业户,严格落实上级通知要求,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定”方案;每季度召开辖区内重点车辆企业安全会议;每月一次进入企业进行企业法人、驾驶员安全教育并与企业安全负责人签订重点车辆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每月查询辖区企业车辆违章情况;每月对临检车辆及时发出审验通知,督促其及时进行车辆检测。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山中队在本次事故中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04日15时10分许,解峰驾驶辽CC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V99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载金属圆管沿214省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69KM+900M弯道处,驶入对行车道,金属圆管从半挂车脱落地上至中心线西侧车道内,适遇周衍东驾驶鲁BV6T86号小型轿车载周雨晨、周雨泽、周克平、于翠风沿21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周雨晨、周雨泽、周克平、于翠风受伤,周衍东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04日15时12分,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214省道即墨区普东镇张戈六里村弯道处,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报后,即墨分局指挥中心迅速转报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及120急救中心。15时22分,即墨交警大队事故科、马山中队和服装城消防救援站接指挥中心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工作。马山中队负责控制重型半挂货车肇事司机解峰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服装城消防救援站负责破解事故车辆并救援小型轿车车内受伤人员,事故科负责现场勘查工作。

120急救中心现场确认1人当场死亡,民警确认小型轿车驾驶员周衍东当场死亡及4名乘员受伤后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向区委、区政府、青岛交警支队汇报后立即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联系殡仪馆车将尸体运走,即墨分局副政委徐伦强、交警大队大队长宫克龙、教导员黄国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从即墨交警大队抽调20余名警力成立现场勘查组、现场走访组、视频侦查组、现场秩序组及信息收集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金属圆管固定不牢固,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移动,致使挂车倒地及金属圆管落地。

2.解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急弯路处驶入对行车道且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做到安全驾驶。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虽开展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但仍存在着覆盖面达不到全员的问题,未对驾驶人解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解峰,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部门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对其A2型驾驶证做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及经营者教育培训未覆盖全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建议由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的有关规定对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3.建议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向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鞍山市铭洋运输有限公司要以此事故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力度,强化遵章守纪,深化道路交通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深挖思想根源,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举一反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鞍山市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持续开展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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