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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路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延平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7日

2017年12月10日10时40分许,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在福建南纺有限责任公司水刺厂区内进行物资搬运作业时,发生叉车撞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延平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单位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维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詹尧礼为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区总工会、黄墩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的“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路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延平区检察院派人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和反复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物资搬运承包情况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利宏工贸公司签订《搬运装卸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议主要约定,甲(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乙(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双赢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所属生产厂区内产成品、原辅材料、机配件等的出入库及其他零星搬运装卸业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共同遵守。协议第五条约定,南平利宏工贸公司负责招收和组织搬运装卸人员和队伍,并派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乙方管理人员及搬运装卸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若有违反,甲方相关部门将依规处罚,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管理并改正。协议第七条约定,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必须教育、培训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搬运装卸人员按照交通运输超限有关规定和甲方相关操作规程去作业,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外发生的一切财产及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成立于1993年04月,法定代表人徐波,公司经理李秋玉,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南平安丰桥。

福建南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法定代表人: 李祖安,注册资本28848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丰路63号。

(三)叉车司机基本情况

叉车司机邹炳荣,福建南平延平区人,1964年6月14日生,已取得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代号为N2(叉车司机),证件编号为35210119640614783X,与所驾叉车类型相符,有效日期至2019年9月18日。

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12月10日,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叉车驾驶员邹炳荣受调度室委派,在福建南纺责任有限公司水刺厂区驾驶叉车进行原料装卸搬运工作。10时40分许,邹炳荣在进行搬运作业时,因托盘码放物资过高导致在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无法清楚的观察路况,未发现前方步行的福建省南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叶自恩,叉车将叶自恩撞倒。邹炳荣听到异常声音后,立即倒停车查看。发现车前方有人员受伤躺在地上,于是立即联系了物流部安全员卢文健并拨打了120电话,卢文健于10时42分赶到现场,120急救车辆于11时05分到达现场,在进行简单处置后,伤者叶自恩被送往南平市九二医院进行抢救,下午13时许,经抢救无效,叶自恩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概况

叶自恩,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3月25日,福建省南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通过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对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后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叉车驾驶员邹炳荣驾驶叉车进行原料物资装卸作业时,在码放货物过高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在行驶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依然向前行驶,撞倒前方步行的叶自恩,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南平利宏工贸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作业区域内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搬运庞大物体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应倒开叉车,并派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但事发时装运现场没有安全员值守。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对工作场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根据对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对员工的日常教育培训记录的查阅,其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走过场,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与责任认定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路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本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规定,建议由延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张坤,男,汉族,身份证号350181198605022174,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利宏工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张坤没有认真对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抓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延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卢文健,男,汉族。其作为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不力,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4、邹炳荣,男,汉族,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叉车驾驶员,在“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路车辆伤害一般事故中,违反叉车安全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建议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六、事故整改措施

1、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清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查找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严格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落实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这起事故暴露了企业未认真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标准要求实施作业等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遏制厂区内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分析监管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认真开展督查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本辖区内行业企业的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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