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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大理市“5·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023年5月3日,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境内省道上大线K17+900M处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州、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大理市“5·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接处警、善后处置及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3年5月3日21时08分,大理市大理镇桥头饭店老板杨某芬通过滴滴平台为其在店内打工的段某远、赵某飞2人叫网约出租车。驾驶人毕某华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后,在大理镇双狮路桥头饭店附近搭载段某远、赵某飞两名乘客后,驶入西澜线,沿西澜线由南至北行驶至湾桥路口右转驶入保中线至上大线口。21 时 38 分许,车辆行至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西侧路口左转弯直接从北侧空地驶入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17+900米处时(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遇驾驶人知某某林驾驶云 RXXXXX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由南向北行驶,知某某林驾车见状采取制动措施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前部与毕某华所驾车车身右侧相撞,将云LDXXXXX 号车推撞至道路东侧1.15 米深的农田内,云LDXXXXX 号车侧翻后又被云RXXXXX 号车车头骑压,造成云LDXXXXX 号车驾乘人员毕某华、段某远、赵某飞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善后处置情况。2023年5月3日21时41分许,大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在湾桥镇保中中学路口货车云RXXXXX与轿车(车牌不详)擦碰,受伤情况不详”。市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事故发生后,大理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5•03”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协调和处置“5•03”道路交通事故各项工作,省、州相关部门领导也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5月5日3名死者已全部火化,段某远于5月6日安葬、毕某华于5月7日安葬、赵某飞于5月8日安葬。

(三)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事故,无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2023年5月10日,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5.03”事故简要情况以表格形式通报大理市应急管理局。大理市应急局工作人员不确定该起事故是否属生产经营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未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录入“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2023年6月13日,州应急局与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对5月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中,核实到大理市“5·03”较大事故信息未录入,立即通知大理市应急局对该起事故进行核查录入,大理市应急局于2023年6月13日14时00分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补录。

二、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情况

1.毕某华,女,汉族,48岁,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持“C1”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9年5月5日,登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5日,发证机关: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培训机构:大理州大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科目一成绩为90分,科目二考试,桩考项目成绩合格,随机抽考项目成绩:80分,科目三成绩80分。毕某华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行为共7条,均已处理。肇事驾驶人毕某华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初次领证:2022年8月2日,诚信考核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核发机构:大理州交通运输局。

经检验鉴定,毕某华排除酒驾毒驾的情况。

2.知某某林,藏族,男,43岁,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持“B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9年6月10日,驾驶证有效期为至2025年6月10日,发证机关:迪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培训机构:迪庆州机动车驾驶员第一培训站,科目一成绩为95分,科目二考试,桩考项目成绩100,随机抽考项目成绩:90分,科目三成绩90分。知某某林近三年交通违法行为共9条,均已处理。持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初次领证:2009年6月23日,有效期:2021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核发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运政管理处。

经检验鉴定,知某某林排除酒驾毒驾的情况。

(二)肇事车辆情况

1.云LDXXXXX小型轿车,所有人:毕某华,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品牌型号:埃安牌“GAM7000BEVD0Q”,车辆颜色:灰,注册日期:2022年8月1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8月31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3人(含驾驶人),网约归属斑马平台,接单是滴滴公司。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自2022年8月1日10时起至2023年8月1日10时止,商业险保险自2022年8月1日10时起至2023年8月1日24时止,驾乘无忧意外险自2022年8月1日10时00分起至2023年8月1日10时00分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2022年8月24日00时起至2023年8月23日24时止。该车持有滇交运营许可大理市字532901051XXX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3年10月,核发机构: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DXXXXX小型轿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902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700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24km/h。

2.云R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知某某林,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CCYAX9A”,车身颜色:红,注册日期:2015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2024年5月31日,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20735千克,实载40680千克,车辆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5月2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车持有证号为香市53342140XXXX的道路运输证,核发机构:香格里拉市交通运政管理所,有效期:2022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6日。

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R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902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699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62km/h。 鉴定结论告知当事各方后,驾驶人知某某林对车速鉴定有异议,向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大队审核同意后,委托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云RXXXXX号车车速及是否属于改装车进行鉴定。乾盛司鉴字车速【2023】第1050173号鉴定意见为:云RXX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4km/h。乾盛司鉴字车【2023】第1050539号鉴定意见为: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为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不属于改装车。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17+900米处,肇事路段由两个“T”型路口组成不规则的交叉口,两个路口中心相距36.4米,南至大理方向,北至丽江方向,西至大凤路,东至大理市湾桥镇石岭村委会大宁邑村。上大线道路呈南北走向,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视线良好,道路由一条中央虚线划分双向两个机动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4.0米,机动车道两侧外有非机动车道,宽均为2.0米,两侧路肩宽均为0.50米,该道路路面高于道路东侧农田1.15米,大理往丽江方向设置限速标志,限速40km/h。事故路段西侧为保中公路,保中公路机动车道全宽6.6米,道路中央由黄色虚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两车道,北边车道宽3.0米,南边车道宽3.6米,路口宽为19.4米,西至大凤路方向,东接入上大线,该路段限速15km/h,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路口北侧为空地;事故路段东侧为村道,路口宽6.1米,西接入上大线,东至大理市湾桥镇石岭村委会大宁邑村,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 事故路段路口南侧上大线设置“学校附近车辆慢行”、“慢行”、“交叉路口”标志牌,路面施划减速震荡标线,路面施划人行横道标线;事故路段西侧保中公路路口设置“慢行”、“人行横道线”、“强制减速注意安全”标志牌,路面施划有车道标线,人行横道标线,设置减速带。

事故发生时为夜间,该路段无路灯照明,事故路段天气晴。事故路段近三年未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死者相关情况

1.毕某华,汉族,女,48岁,系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经鉴定,毕某华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段某远,白族,女,60岁,系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乘客,发生事故时乘坐在后排左侧座位。经鉴定,段某远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等多发损伤死亡。

3.赵某飞,白族,女,61岁,系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乘客,发生事故时乘坐在后排右侧座位。经鉴定,赵某飞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15万元。

三、涉事相关企业及人员

1.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2020年1月19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大理市字53290101XXXX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2020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建立有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有《安全负责人职责职能制度》、《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职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安全生产制度。

2022年8月20日,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驾驶人毕某华签订了网约车平台入网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2022年9月29日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驾驶人毕某华签订了加盟运营服务承诺书。2023年2月、3月、4月毕某华参加了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2021年1月22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大理市字53290101XXXX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大理滴滴司机双证办理准入准出细则》、《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1年3月17日,驾驶人毕某华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并签订了《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通过线上和线下对驾驶人毕某华开展安全教育学习,2023年3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邀约驾驶人毕某华到大理办事处培训未到。注册至今,毕某华通过滴滴平台完成订单674单。

3.大理市郑某波建材经营部:该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1月10日在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XXXXXXXX,经营者:张某;实际经营者为郑某波,郑某波是张某的妹夫,受张某委托,经营该店。郑某波于2023年3月27日与云南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建塘镇分公司签订了《瓷砖购销合同》,郑某波为瓷砖供货方,运输方式为由供货方负责联系运输公司,运输到云南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建塘镇分公司指定工地现场。

2023年5月3日,郑某波联系到驾驶人知某某林,为其运输瓷砖到香格里拉市,知某某林是第一次为郑某波运输瓷砖,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郑某波组织人员为知某某林驾驶的云RXXXXX号货车装载40680kg的瓷砖(该车核定载质量20735kg),后知某某林驾车驶往香格里拉市至肇事地点肇事。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毕某华驾驶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行经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车道,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知某某林驾驶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5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限速40km/h),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20735kg ,事故发生时实载40680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段某远乘坐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与事故成因无因果关系。

4.当事人赵某飞乘坐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与事故成因无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毕某华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知某某林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段某远、赵某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相关规定对网约车辆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巡查,对毕某华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进行监控、提醒职责,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驾驶人毕某华及其车辆的道路运输合规性进行审查,在毕某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输证》情况下,与毕某华签订了《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为其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货运源头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大理市郑某波建材经营部未按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装载瓷砖,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严重超载。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召开市政府第十八次、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相关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下发了《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通知》、《大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同时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2023年治超重点工作。制定下发了《大理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202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指导意见》、《大理市开展道路交通“防事故、护安全、促发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方案对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对大理市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0个路段进行挂牌督办。

(二)大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2年制定下发了《中共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人员和成员单位及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联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集中整治工作。2023上半年以来,检查单位241家,行政处罚388次,督导问题399个,开展警示教育97次,检查客车2400辆次、旅游车250辆次、危货车500辆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50起,约谈警示100次,联合惩戒3次;三是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五一”和“三月街民族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搞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两客一危一货一校”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四是对大理州政府监控平台通报的本级“两客一危一网”企业、车辆,采取约谈、停班、停运等方式严格按要求处理;五是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与督促以“两客一危”、农村客运、城市交通为重点。

(三)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2023年以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四次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了特种设备专项行动十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抽检。制定了《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2023年上半年,检查车辆运输企业70户,汽车修理经营户295户,客运站4个,火车站1个,限期办理营业执照25户,已全部办理。

(四)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道路秩序管控及交通违法查处。一是制定了《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二是制定了《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2023年大理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实施方案》,并形成工作台账,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节假日定期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形势研判分析,依法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四是制定《大理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计划2023年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同时建立五进宣传工作台账和普法强基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台账,在辖区内  进一步营造了道路交通安全氛围。事发当天,辖区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海西中队按勤务安排开展工作,共查处交通违法114起;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五)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成立了湾桥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湾桥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湾桥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整治”行动方案》,认真开展工作;二是与各村签订了《大理市湾桥镇202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了交通安全劝导台账,三是制定了《大理市湾桥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应急工作。

(六)大理市公安局湾桥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路面秩序管理及交通违法查处。一是制定了《202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开展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二是制定《保中中学路勤务方案》、《湾桥街天、民俗节日路面管控勤务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辖区路面秩序管控工作;三是制定《湾桥派出所2023年度“五一、三月街”假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方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是5月3日按勤务安排在辖区内巡查道路情况,疏导交通、维持秩序。

(七)大理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保护路产,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一是上半年以来开展路面联合执法8次;二是切实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重点路段进行整治;三是路政值班值勤落实到位,认真填写了路政值班值勤记录。

(八)大理公路分局: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建、公路灾害应急保障、抢险保通、修复工程工作。一是对辖区内公路进行了养护生产巡查;二是开展了安全巡查,对公路路段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三是对辖区内的公路路段上关--大理KO--K45段内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建设。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该事故中驾驶人毕某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知某某林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严重超载、超速。

(二)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驾驶人毕某华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驾驶人毕某华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公司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流于形式,对驾驶人未进行有效培训,安全教育考试存在一人代考多人的情况;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由驾驶人自行填报,公司未进行核实。

(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不属于公司的网约车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进行网约客运的驾驶人及车辆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道路隐患治理不彻底。肇事路口虽然在事故发生前已设置有减速带、道口桩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但路口存在树木遮挡视距的情况。

(五)信息上报迟缓。该事故发生后大理市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和录入事故信息。

七、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截止2023年6月,该公司在大理地区每日活跃司机约3000人,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1614辆,占比53.8%;仍有约46.2%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从事网约客运,安全隐患较大。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人

1.毕某华,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车造成3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知某某林,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其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对超载行为按照“一超四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间接责任人

1.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相关规定对网约车辆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巡查,未及时发现肇事驾驶人毕某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提醒驾驶人专心驾驶,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驾驶人毕某华及其车辆的道路运输合规性进行审查,在毕某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输证》情况下,与毕某华签订了《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为其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大理市郑某波建材经营部,未依法履行源头治超责任;未按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装载瓷砖,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严重超载,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监管部门

1.大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治理超限超载牵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仍存在盲区,宣传和检查不到位。对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检查不够深入,未理顺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2.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对大理市郑某波建材经营部宣传和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大理市郑某波建材经营部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3.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肇事路段治理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未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4.大理市应急管理局: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事故信息。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5.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对肇事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对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建议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议大理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准入安全生产许可关,进一步督促指导武汉斑马、滴滴出行等企业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配足安全生产“两类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督促企业强化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有效管控,确保运输安全。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督促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细化、实化重大安全风险“5个清单”,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建议州人民政府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理州应急管理局,并责令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州人民政府致函给迪庆州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货运汽车严重超载、超速的源头管理。

八、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辖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窄险要等危险路段点多面广,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当前网约车准入门槛低,网约车驾驶人普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不强等问题;同时因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约车安全隐患较大、交通事故多发。州、县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人的管理规定,提高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人准入门槛,严把准入关;要督促指导网约车企业不断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培训实效,不断提高网约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不合规车辆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当前全州货车超限超载问题依然突出,安全隐患较大。州、县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督促“四类场站”、“四类企业”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各县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合作,积极研究个体工商户存储仓库的治超工作,并及时推广在治超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个体户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属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

(四)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公路、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切实提高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对新建的公路要认真落实安防工程“三同时”要求,同步建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紧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要求,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抓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司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参与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广播等渠道集中曝光一批无证、酒后、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效果,引导交通参与者进一步认识交通陋习的危害,提升文明交通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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