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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公路青岛市胶州段“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5 年10 月16 日07 时许,沈海高速公路上行585km+200m 处(位于青岛市胶州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 人死亡,4 车受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10 月16 日7 时8 分许,刘春玉驾驶鲁D55182/鲁DX672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85km+200m 处,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中断,将车辆停在右侧行车道。

之后,李长久驾驶黑A79P81 号轿车(载佟庆宏、崔文禄、徐恩才、张恒银)、陈庆民驾驶鲁LAV233 号小型面包车(载许衍森、张文现)沿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同向先后行驶至此,停在鲁D55182/ 鲁DX672 挂号半挂车后方。其中黑A79P81 号沈海高速公路青岛市胶州段“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轿车乘车人佟庆宏下车与前车驾驶员一起沿高速路向后走,提醒后方车辆及时停车。

随后,朱玉磊驾驶豫PG6121/ 豫P9F67 挂重型半挂车沿沈海高速上行线同向行驶至此,车辆前部与黑A79P81 号轿车尾部发生碰撞,两车前移中,黑A79P81 号轿车前部又与此时已移至该车前面的鲁LAV233 号小型面包车尾部相撞,豫PG6121/ 豫P9F67 挂号重型半挂车推动黑A79P81 号轿车、鲁LAV233 号小型面包车两车继续前移,致鲁LAV233 号车前部与前方鲁D55182/ 鲁DX672 挂号半挂车后部相撞,导致黑A79P81 号轿车、鲁LAV233 号小型面包车被挤压在鲁D55182/鲁DX672 挂号半挂车与豫PG6121/ 豫P9F67 挂号半挂车之间。

事故共造成7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朱玉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能见度小于5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 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之规定,在突发团雾、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事故发生后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该车事故时行驶速度为68-78km/h,朱玉磊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培训不到位,对名下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管理教育不力,存在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挂靠车辆实际外廓尺寸与行车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营(因年龄大、身体不好、不懂业务等)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朱玉磊,男,豫PG6121/ 豫P9F67 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有关人员处理

1.朱明明,肇事车辆豫PG6121/ 豫P9F67 挂重型半挂车车主,在周口市政府事故协查组调查期间,其一直未到案配合调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张世营,男,61 岁,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承担公司的安全领导责任,由公司调整其法定代表人资格。

3.张志宽,男,28 岁,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王富强,男,38 岁,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由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有关单位处理

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由周口市运管部门暂停该企业新增业务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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