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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公路青岛市胶州段 “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6 年4 月9 日0 时53 分许, 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618km+900m 处(青岛市胶州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 人当场死亡,17 人受伤,3 车受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4 月9 日0 时53 分, 方强驾驶苏NFG172/ 苏NE758 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618km+900m 处(青岛胶州段),适遇罗晓刚驾驶鲁K86618 号重型平板货车在同车道前方同向行驶,苏NFG172/苏NE758 挂车前部与鲁K86618 号车尾部追尾碰撞后,鲁K86618 号车失控撞开右侧护栏驶入右侧沟内。苏NFG172/ 苏NE758 挂号车碰撞后,撞开中央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恰遇汪正军驾驶的鄂J00087 号大型卧铺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此处,苏NFG172/ 苏NE758 挂号车车辆左前部与鄂J00087 号大型卧铺客车左前部刮擦碰撞,后返回至北向南左侧车道过程中,瓷砖倾泻,砸压在卧铺客车内,并洒落在中央护栏周边。事故造成8 人当场死亡,17 人受伤,三车及部分货物受损,部分路政设施损坏。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

方强行车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超载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在行车过程中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罗晓刚驾驶反光标志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之规定,应承担该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沭阳县凤其运输中心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道路运输经营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名下的车辆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车主及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导致该车车主方强自行负责运输业务,在运输经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车辆超载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较大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维护上存在漏洞,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鲁K86618 号重型平板货车未按相应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发生。

3.博运公司在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名下车辆在全国范围内非法营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博运公司自2015 年3 月份至2015 年10 月份之间以公司名义登记了客车57 辆,车辆使用性质分别为14辆公路客运,43 辆营运转非营运。14 辆公路客运性质车辆均没有办理道路客运资质,但通过伪造《道路运输证》、自制客运包车标识牌等手段,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公司及车辆均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公司实际只有胡红兵和涂建兵两人,无法在日常管理上主动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对车辆及驾驶人员放任不管,不能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导致车辆及驾驶人员严重失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沈海高速公路青岛市胶州段“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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