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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境内水黄线16KM+150M处“12.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5年12月8日18时15分许,关岭自治县境内水黄线(水城县-黄果树)16KM+150M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普通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小型普通客车乘客3人死亡,5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指派,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依法派员组成,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贵B81502号车:车辆类型:东风牌DFL3060BXA型中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E37E3D00100;车辆识别代号:LGAX0AA26D1010887;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4月30日。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2、贵A2875F号车:车辆类型:长城牌CC1031PA4D型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1112276087;车辆识别代号:LGWCBC195BC019285;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1月31日。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3、贵GQ7733号车:车辆类型:长安牌SC6399H4S型小型面包车;发动机号:B5HB100098;车辆识别代号:LS4AAB3D6BA112442;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1月31日。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周远华:男,汉族,31岁,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安乐村十一组,驾驶证(身份证)号:522203198412032059,驾驶贵B8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

2、李招贤,男 ,汉族,30岁,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左家营村三组040号,驾驶证(身份证)号:520201198510034418,驾驶贵贵A2875F号轻型普通货车。

3、沈通财,男 ,汉族,29岁,家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阿池村斗磨组, 驾驶证(身份证)号:522528198605182032,驾驶贵 GQ7733号小型面包车。

(三)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关岭自治县境内水黄线(水城县-黄果树)16KM+150M处,坡道微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黄果树方向,西往水城方向。沥青路面,潮湿,雨雾天气,能见度低,路面中心单实线。道路南侧均为荒坡,北侧均为民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8日18时15分许,周远华驾驶贵B8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水黄线从水城往黄果树方向行驶,行至水黄线16KM+150M处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招贤驾驶的贵A2875F号轻型普通货车,周远华操作不当驾驶贵B8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由沈通财驾驶的贵GQ7733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贵GQ7733号小型面包车乘客王莎莎、张政发、刘玉珍三人当场死亡,驾驶人沈通财、乘客张青龙、张成全、岑全蝉、顾和凤受伤,贵B8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贵A2875F号轻型普通货车、贵GQ7733号小型面包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及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人周远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在夜间有雾的气象条件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且操作不当。

2、驾驶人李招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关岭自治县境内水黄线16KM+150M处“12.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周远华,贵B81502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在夜间有雾的气象条件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 月9日已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下达监视居住决定。

(二)李招贤,贵A2875F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着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种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使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珍惜生命,保障行车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生命,安全出行的深厚氛围。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和路面巡查,严厉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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