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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境内“8·19” 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8月19日4时许,驾驶人员张*驾驶晋M531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从贵州省安顺市往贵阳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909km+20m处时,碰撞右侧应急车道内停驶的由汪*驾驶的贵JUX372号小型轿车及路侧护栏等公路设施,造成贵JUX372号小型轿车上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8月2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平坝区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组成的沪昆高速平坝区境内“8·19”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现调查工作已结束,提出如下调查报告:

一、相关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晋M531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晋M53186号货车):货运车辆;车主:山西省运城市华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6年8月8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8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8月4日。车辆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晋交运营字14080270162,发证日期:2016年8月8日,2017年5月26日年审,有效期至2018提5月31日。总质量:15800 kg;装备质量:6435 kg,核定载质量:9170kg;实际载质量:9098kg,未超载。经鉴定:该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该车事发前车速为76.2km/h,未超速。

2.贵JUX372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小轿车):非营运车辆;车主:罗**,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5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11月30日、保险有效期止2017年10月20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4人。经鉴定:该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事故当事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张*,男,晋M53186号货车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由卫**个人聘用)。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5月4日。为实习驾驶人员,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检测:张*不属于饮酒驾车。

2.汪*,小轿车驾驶人员,男,无机动车驾驶证。

3.卫*,男,华顺达公司晋M53186号货车驾驶人员之一,同时也是晋M53186号货车分期付款购车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7月9日。从业资格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号:142622198709274237;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月22日;有效期限:2021年1月21日。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运城市华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住所:山西省********;法定代表人:马**(马**,自2017年4月15日起马**因病委托李**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工作,马**与李**是夫妻关系。);营业期限:2014年6月19日至203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8年6月4日):货物配载: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晋交运管许可运字货14080201268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2014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

(四)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境内贵州省安顺市往贵州省贵阳市方向1909km+20m处。纵坡度i=1.17%,弯道半径R=1063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晴天,有交通标志(1909 G60标志牌)、路面施划有交通标线(白色实线及白色虚线),大型车辆限速值为100km/h,小型车辆限速值为120km/h。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晋M53186号货车于2017年8月18日在云南省大理市宾川县装载葡萄出发前往湖北省荆州市,8月18日13时左右卫**驾驶晋M53186号货车从大理市宾川县出发,通过宾川县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中途19时31分左右GPS动态监控提示疲劳驾驶报警,随后卫**将车停在云南省昆明市嵩阳街道嵩阳服务区休息,20时8分疲劳驾驶报警消除,简单用餐后,20时34分,晋M53186号货车换由张*驾驶(卫**在驾驶室后排睡觉,直至事故发生),从嵩阳服务区出发继续前行,22时25分,在曲靖东停区停车21分钟, 23时30分在沪昆高速公路胜境关服务区(云南省富源县境内)停车23分(本次为停车加油、加水),23时53分,张*继续驾驶晋M53186号货车出发,监控显示至事发时晋M53186号货车中途停驶时间最长一次为17分(本次为停车上厕所)。8月19日4时许当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909km+20m处时,往右偏离行车道,碰撞右侧应急车道内停驶的由汪*驾驶的小轿车(该车于8月19日1时35分,由汪*驾驶从贵州省关岭县收费站进入沪昆高速公路,后停驶在事故发生地)及路侧护栏等公路设施,造成小轿车上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8月19日4时许,贵州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接到过往车辆贵AAA421(临时牌照)驾驶员许某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事故现场,初查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立即向平坝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等报告,平坝区委、区政府和安顺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安顺市政府接报后,副市长张本强、张行率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经各方积极努力,于8月19日13时,货物转运完成、死者遗体送殡仪馆停放、清除路障等现场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晋M53186号货车驾驶人员张*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夜间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小轿车驾驶人员汪涛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非紧急情况下停放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两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华顺达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依法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管理,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一是未按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司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和有效管理。如未按规定与肇事车辆驾驶人张*、卫**签订聘用合同,且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张*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公司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失察。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实际培训次数、时间和履盖面均达未达到计划要求;无张*、卫**参加学习的记录,张*、卫**也表示未接受过公司开展的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员无张*、卫**两人安全意识淡薄,张*疲劳驾驶,卫**陪同张*驾驶过程中在驾驶室卧铺睡觉,没有起到对实习驾驶员的陪同驾驶作用,与公司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华顺达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未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顺达公司虽然与第三方运营商(山西省运城新晋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未明确相关管理责任、未建立相应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制止驾驶人员的疲劳驾驶行为。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华顺达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二是对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有效监督;三是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如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惩戒等;四是未严格落实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公司车辆维护保养交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行保养,公司对车辆维护保养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等。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平坝区境内 “8·19”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华顺达公司未依法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管理,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未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落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按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疲劳驾驶机动车、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已于2017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

2.汪*,小轿车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非紧急情况下停驶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3.李**,华顺达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马**长期生病住院,委托李**全权负责),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杜**,华顺达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请山西省运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按照本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本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卫**,男,晋M53186号货车驾驶人员之一,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聘用没有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驾驶人员张*驾驶晋M53186号货车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华顺达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本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防范措施

(一)华顺达公司要深刻汲取“8·19”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教训:一要对公司聘用驾驶人员要严格把关,聘用驾驶人员必须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要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三要切实履行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改进和完善机制、措施,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实施有效的管理;四要要采取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措施,切实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五是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在道路普通货运运输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山西省运城市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一要组织华顺达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督促其落实本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二要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辖区内各运输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和车辆GPS动态监控专项整治;三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顺市公安交警、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对高速公路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尽力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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