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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8月28日20时30分,当事人侯xx驾驶发动机号为200459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一、相关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黄河HH110;发动机号:200459;车架号:000820。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肇事前转向、制动、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2、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种类:货车;使用性质:营业货车;发动机号码:A1002A90008;识别代码:LZ3V6A8X1AZ000270;厂牌型号:精功ZJZ5200CCYDPG7AZ3仓栅式运输车;登记日期:2010年9月1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8日11时起至2014年10月8日11时止。车辆所有人为朱xx。

    经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肇事前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侯xx,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汪家山村,无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

2、奚xx,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临时驾驶人。男,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西山村281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持B1型驾驶证)驾驶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于不能停放车辆的位置。

3、朱xx,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女,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山村,是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

    (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黄果树大街,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黔中大厦方向,西往王庄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西山村赖岩组。

    (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1、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8月28日20时30分

    2、事故发生地点:安顺市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

    (五)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级别:较大事故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4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当事人侯xx驾驶发动机号为200459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载乘其妻王x、其子李xx、其女李xxx由开发区王庄方向往西秀区黔中大厦方向行驶,行经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时,所驾车辆与由奚xx停放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路边的贵GB96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侯xx、乘车人王x、李xx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乘车人李x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事故查处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侯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核定的人数载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奚xx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安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山村赖岩组路段“8.28”较大道路交通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1、当事人侯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核定的人数载人,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第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侯xx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行政责任追究。

    2、当事人奚xx驾驶车辆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违规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奚xx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当事人朱xx违规指使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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