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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塞山区 “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3年11月2日5时26分,西塞山区颐阳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塞山区“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黄石政函[2014]10号)要求,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系事故客车鄂B59491登记所有单位,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住所为大冶大道139号,经营范围为公路客运及售票服务、停车服务、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等。

2、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占用道路施工方。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住所为黄石市黄石港区枫树坳林场,经营范围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电力材料、电器设备的批发零售;电器产品零配件及辅作材料的加工制作。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曹中亮雨天夜间驾驶鄂B59491大型普通客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事发路段时,违反规定接听手持电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要求细致观察路面其他车辆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当事人余松文夜间驾驶鄂B5A5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且为超长载货的地动车,在事发路段违反规定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黄石市安监局给予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2、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黄石市安监局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曹中亮,事故客车鄂B59491驾驶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余松文,鄂B5A5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对“11•2”较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交警部门给予其行政警告,并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3、叶细华,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4、王卫平,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傅德,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黄石市安监局对其处2万元的经济处罚。

6、李宏,黄石市宏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黄石市安监局对其处2万元的经济处罚。

7、陈宇,大冶市道路运输旅客管理办公室主任,对事故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诫免谈话。

8、曹海燕,大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科科长,对事故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冶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防范措施

1、大冶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2、大冶市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应坚决执行到位。

3、各级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4、各级交警、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大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理顺管理体制,改变经营、管理方式,规范客运交通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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