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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9月30日2时43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太沙路鸿佳购物广场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现场死亡及乘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车辆识别代码:LRDV6PDCXFL013076,注册日期:2015年11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瑶琳路40号,该车总质量20010kg,整备质量10180kg,核定载质量9700kg,事发时实际载货总量为4060kg。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沙角村装完快递件回福建省泉州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核定载客2人,实载1人。

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590003900181458693(强制险),保险单号:10590003900181458244(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9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9次。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该车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刘明玉,户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1组27号,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二)驾驶员情况

1、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正文,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湖南省攸县檟山乡湴田湾村胡家场组胡家场003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9年08月23日,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3日,准驾车型:A2,状态:已注销,经查于2014年5月18日胡正文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由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注销处理。2017年9月30日9时胡正文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血液中含苯丙胺。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机动车)驾驶人:刘明玉,户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1组27号,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刘明玉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货物运输单位情况

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28209334K(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瑶琳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松平,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名下登记营运货车100辆,车辆全部有按期参加审验。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7年9月30日2时43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沙角电厂,北往虎门镇区走向,西往西湖路,东往西湖东路,十字交叉型路口,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车头朝南方向,车尾朝北方向。

4、车辆痕迹:1、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并附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身油漆。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有碰撞痕迹,左侧车身见有倒地痕迹。

5、路面痕迹: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轮距道路右侧220厘米,右后轮距道路右侧350厘米。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轮距道路右侧280厘米,后轮距道路右侧360厘米。现场见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地刮痕长为3300厘米,起点距道路右侧1570厘米。现场见有人体磨痕长为2580厘米,起点距道路右侧1270厘米,现场见有血迹面积10厘米×10厘米。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浙A9H87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事故车辆经测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该车应属机动车。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客。

刘明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194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1组27号,身份证号: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7)东公交技法尸字第(646)号证实刘明玉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张淑珍,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客,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1组27号,身份证号: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7)东公交技法尸字第(661)号证实张淑珍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30日2时43分许,当事人刘明玉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乘张淑珍从虎门镇区往沙角电厂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太沙路鸿佳购物广场路口时,遇当事人胡正文驾驶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从西湖路左转弯往虎门镇区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致货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明玉现场死亡、张淑珍受伤后于2017年10月17日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货车驾驶员胡正文弃车逃逸。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9月30日3时03分,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太沙路鸿佳购物广场路口,一辆大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于2017年9月30日3时31分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2017年9月30日4时32分现场勘查结束,在现场交通恢复后撤离现场。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大队长李儆觉、事故中队副队长了陈建华带领民警赵德荣、袁锐钦于03时31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发现一辆车号为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现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客已送往医院抢救。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一)直接原因:驾驶人胡正文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在驾驶证注销、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品(血液中检出苯丙胺)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间接原因: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货运车辆驾驶员使用疏于管理教育,未能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主驾驶员欧阳海钢,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口头以每月6000元的薪资聘用驾驶证注销人员胡正文顶替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员欧阳海峰驾驶车辆长达一个月,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苗头。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胡正文在驾驶证注销、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品(血液中检出苯丙胺)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人员对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队长叶春雷、汽运部经理毕建华和公司车队长吴兴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措施的落实;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胡正文,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正文在驾驶证注销、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品(血液中检出苯丙胺)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09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胡正文实施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

欧阳海钢,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主驾驶员,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口头以每月6000元的薪资聘用驾驶证注销人员胡正文顶替浙A9H871号重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员欧阳海峰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罚。

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货运司机缺乏跟踪管理,对欧阳海钢私自聘用胡正文时间长达一个多月,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对司机的日常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陈松平(身份证号: )建议由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三)事故中死亡人员

刘明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张淑珍,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胡正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明玉、张淑珍不负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运输企业和货动源头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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