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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8年1月4日15时14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加德利超市路段发生一起重型普通货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现场死亡及车辆、路面设施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大队、交通、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粤SE7186号重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代码:LGGX5D656GL315262,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清林,行驶证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委会商住楼303房,道路运输证号:002791814,状态:营运,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该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140kg,核定载质量15130kg,事发时实际载货总量为0kg。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怀北路往怀德路方向行驶,车辆核定载客2人,实载3人,分别为唐加成、郑清林、钱磊。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03014419882017001933(强制险),保险单号:803374419882017000314(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4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4次。

(二)驾驶员情况

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唐家成,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白龙岗村六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5年08月11日,有效期至2021年08月11日,准驾车型:C1,状态:正常,但其未能提供个人从业资格证,2018年1月4日17时唐家成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尿液毒检呈阴性。

(三)货物运输单位情况

该车登记私人名下,车辆所有人:郑清林,男,汉族,1991年2月20号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临颖县固厢乡固厢村531号,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号:441900115397,名下登记营运货车1辆,车辆有按期参加审验。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1月4日15时14分许为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大岭山森林公园,北往怀德路,西往加德利超市,东往怀北路,十字交叉型路口,水泥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

4、车辆痕迹: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

5、路面痕迹: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左前轮距道路左侧760厘米,左后轮距道路左侧650厘米。现场见有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右前轮刹车痕长为760厘米,起点距道路左侧620厘米。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粤SE7186号乘龙牌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4日15时14分许,唐家成、郑清林和钱磊三人在怀德一饭馆吃饭,吃完饭后,郑清林按了一下开锁,准备开驾驶室门时,唐家成已经坐在驾驶室上,称他要开。郑清林两次要求他下来,他不肯下车并将钥匙从郑清林手中拿走。郑清林知道唐家成只有C1驾驶证,但由于唐家成说他以前开过,还开得很熟练,自己要求自己开车。于是郑清林和钱磊坐在副驾驶室,唐家成驾驶一辆粤SE7186号牌重型货车行驶至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加德利超市路段转弯失控,与行人陈芝美及路面设施发生碰撞,造成陈芝美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1月4日15时19分,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加德利超市路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行人及路面设施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于2018年1月4日15时30分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2018年1月4日16时10分现场勘查结束,在现场交通恢复后撤离现场。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大队长李儆觉、事故中队队长陈建华带领民警陈干锋、冯柏南于15时30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发现一辆车号为粤SE718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行人及路面设施发生碰撞,行人现场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芝美,行人,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紫阳县洞河镇红岩村七组,身份证号: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019)号证实陈芝美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2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唐家成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右转弯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操作失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间接原因

郑清林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日常驾驶员,没有制止唐家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虎门镇“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唐家成,粤SE718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唐家成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右转弯行驶时,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操作失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唐家成实施刑事拘留。

2018年2月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郑清林,粤SE7186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和经营者。郑清林没有制止唐家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涉嫌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建议由虎门镇交通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事故中死亡人员

陈芝美,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陕西省紫阳县洞河镇红岩村七组,身份证号:               ,交通方式: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唐家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芝美不负事故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运输企业和货动源头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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