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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5月30日15时15分左右,位于洪梅镇乌沙村的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1号库2楼2分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洪梅镇人民政府、洪梅安全监管分局、洪梅镇监察室、洪梅镇总工会、洪梅公安分局和洪梅镇经信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康斌,住所东莞市洪梅镇中兴路11号西面第二层厂房,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0504650Y,营业期限至:2064年07月15日。安博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017年10月、2017年11月与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扩租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物业计租面积共计41472平方米,其中包括涉事地点1号库2楼2分区,双方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材料。

2、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0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献民,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航海路1092号招商局物流示范基地运作楼305室,注册资本:1655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12054,营业期限至:2037年06月22日。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博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扩租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材料。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仓储货架购销合同》,合同中称甲方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统一采购主体为其下属单位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采购货架,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制造价格、运费、安装费及增值税。

3、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熊廷超,住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仓储二层办公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4WG241。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涉事地点1号库2楼2分区的实际使用方,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州市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广州市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虎),成立于2007年01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忠明,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夏园石场路1号201房,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738176XL,营业期限:长期。广州鼎虎与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仓储货架购销合同》,与东莞招商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广州鼎虎作为货架的销售方,将订单转给货架生产单位苏州鼎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安装服务框架协议》、《货架安装及验收规范》、《现场安装管理处罚规定》、《安装现场管理规范》等文件。

5、苏州鼎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鼎虎),成立于2005年11月03日,法定代表人为赖正忠,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扬和路9号,注册资本:1200.00万美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02693256,营业期限至:2055年11月02日。苏州鼎虎于2018年4月与深圳市安达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货架安装合同》、《安装服务框架协议》、《货架安装及验收规范》、《现场安装管理处罚规定》、《安装现场管理规范》等文件,明确双方责任。

6、深圳市安达讯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达讯),成立于2016年06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谢克保,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上寮雅苑C座1403房,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BCA2J,营业期限:长期。据深圳安达讯负责人谢克保称,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缪晓兵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微信主动与其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后将位于安博公司1号库2楼2分区的仓储货架安装项目交给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双方未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7、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久鼎),成立于2012年08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春红,住所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1幢商铺11室,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1854401G,营业期限至:2042年08月15日。涉事人员张财源与周国云均为该公司员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财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199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大四坑组24号,2018年3月进入太仓久鼎工作,太仓久鼎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为涉事叉车司机。

2、张成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1979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大四坑组,2018年2月13日进入太仓久鼎工作,据张财源笔录称,进入工地后由张成权安排张财源驾驶叉车。

3、吴春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 1977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是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草坝南路2号7幢105室,为太仓久鼎法定代表人。

(三)涉事车辆情况
设备名称:平衡重式叉车,车辆型号:E25,设备类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3年7月15日,设备出厂编号:G1X336T00837,燃料种类:蓄电池,额定起重量2500.0kg,使用单位:广州市冠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牌照:厂内-粤A·04040, 于2017年9月19日取得由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00002074。2017年12月11日由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开具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合格。涉事叉车由深圳安达讯负责租赁。

(四)事故工程情况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鼎虎签订《仓储货架购销合同》,合同中称甲方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统一采购主体为其下属单位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采购货架,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制造价格、运费、安装费及增值税。广州鼎虎作为货架的销售方,将订单转给货架生产单位苏州鼎虎,苏州鼎虎于2018年4月委托深圳安达讯进行货架安装,广州鼎虎与苏州鼎虎、苏州鼎虎与深圳安达讯均签订《安装服务框架协议》、《货架安装及验收规范》、《现场安装管理处罚规定》、《安装现场管理规范》等文件,明确双方责任。据深圳安达讯负责人谢克保称,太仓久鼎总经理缪晓兵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微信主动与其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后将位于安博公司1号库2楼2分区的仓储货架安装项目交给太仓久鼎负责,双方未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2018年5月2日,工人进入洪梅镇安博物流园二楼的工地开始作业,太仓久鼎前后共派出约13人,其中包括张成权、张财源与周国云,因为该工程需要叉车辅助作业,张成权安排张财源驾驶叉车。深圳安达讯派出谢克保的弟弟谢福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5月13日,缪晓兵安排张成权带一批工人至湖南省邵阳市一工地工作,剩下张财源、周国云、田昌元、张良春4人在洪梅镇安博公司工地进行收尾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叉车司机张财源、现场作业人员田昌元、张良春等人的笔录描述:2018年5月30日,事发的1号库2楼2分区内正在进行货架铺板作业,现场人员有张财源、周国云、田昌元、张良春、谢福5人,张财源驾驶叉车搬运货架板,周国云协助其搬运,田昌元与张良春在货架上负责铺板,谢福在旁边仓库检查货架安装质量。15时许,张财源驾驶叉车搬运货架板,周国云站在叉车的货叉上,把货架板搬给在货架上的田昌元和张良春后,周国云回到叉车货叉上,双脚分开面对着张财源站在货叉上,在开往货架板堆放点的过程中,叉车与直径约50公分,高约10米的承重梁碰撞,碰撞后周国云摔倒在地,腹部左侧伤势严重,现场作业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8分钟后洪梅医院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抢救,证实伤者周国云已经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8分钟后洪梅医院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抢救,经医生现场判定伤者周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东莞市洪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伤者周国云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接“110”通知后,洪梅镇公安分局、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

此次救援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此次应急救援得当。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洪梅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深圳安达讯与太仓久鼎积极与死者周国云的家属联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目前该事故善后及赔偿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国云(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197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张家湾组7号,2018年4月15日进入太仓久鼎工作,太仓久鼎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2、直接经济损失

据估算,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周国云冒险站在叉车的货叉上进行作业,遮挡叉车司机张财源的视线,导致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致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叉车司机张财源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下驾驶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导致货叉上的周国云死亡。

    2、太仓久鼎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
1、张财源,男,汉族,24岁,涉事叉车司机,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下驾驶叉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张成权,男,汉族,39岁,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作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太仓久鼎进行行政处罚。

2、吴春红,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吴春红进行行政处罚。

(三)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周国云缺乏安全意识,冒险站在叉车的货叉上进行作业,遮挡叉车司机张财源的视线,导致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规违章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等问题。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各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各种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及时消除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风险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全面开展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编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特别是生产区域与生产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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