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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镇“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5月31日20时41分许,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拥军三路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9人轻伤、1人轻微伤、5人皮外伤),5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市委书记梁维东、市长肖亚非、常务副市长白涛等市领导也先后作出重要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温颂钧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江镇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以下简称黄江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市黄江镇“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粤B75G03号 “江淮牌”蓝色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HFC5031XXYKL,发动机号:CY4100Q06079453,车辆识别代号:LJ11KABB366026824,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虾山南路三排第六间,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9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9月29日,事故发生时未购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2006年9月20日,该车取得深圳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货010212258(后变更为深001292355);2015年6月30日,该车道路运输证因审验有效期逾期6个月被深圳市交通局强制注销(2016 年5月,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挂牌成立并承接了原先属于深圳市交通局的货运监管业务)。《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的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9月20日。经查,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23宗交通违法记录,其中13宗交通违法未处理: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共有4宗东莞市内的交通违法,4宗均未处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深圳市内有8宗交通违法,8宗均未处理;2017年4月在惠州市有1宗交通违法未处理。经调查,深圳、东莞、惠州三市交警部门均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13宗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发送短信或邮寄违法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肇事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任永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 ,职业:经营东莞市黄江强记再生资源回收站,持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00668094,发证机关: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1月8日,有效期始:2014年11月8日,有效期止:2024年11月8日。经查,任永强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4宗交通违法,共记8分,其中1宗未处理。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

2.事故受损车辆一:粤B7JL52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06A,发动机号:D30C001334,车辆识别代号:LS4AAB3R3DG110739,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河西工作区F43层,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3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夏小勇,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民安路,职业:东莞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持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B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60101042605。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单号:6203230080120180000570(交强险)、6203230080820180000565(商业险)。经查,该车无交通事故记录,有3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三年内,夏小勇有一宗已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

3.事故受损车辆二:豫P9Z107号轻型普通货车,厂牌型号:东风牌EQ1030GZ72D2,发动机号:C20302086A,车辆识别代号:LGDGE81A8CA120987,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河南省西华县黄桥乡孙堤村0122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孙鹏涛,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西华县,职业:经营水果档,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412700745364。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6022401030120180006883。经查,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3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孙鹏涛无交通事故记录,有3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4.事故受损车辆三: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梁彬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会同县坪村镇坪村村七组23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职业:东莞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经查,梁彬华无道路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5.事故受损车辆四: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刘柱才,男,汉族,住址:广西平南县大新镇新和村水三屯103号,身份证号:452524198012020819,职业:经营煎饼档,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302176668,发证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查,刘柱才无道路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实际所有人)

东莞市黄江强记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强记回收站),2013年1月21日在东莞市工商管理局黄江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441900605319253,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任永强,经营场所: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安民六路1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强记回收站共有4部用于运送废旧物资的车辆,其中两部为无牌轻型货车,两部为无牌电动三轮车。经查,强记回收站未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也未依法向公安部门办理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 (名义所有人)有关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以下简称长通货运部),2005年9月2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440306803273302,经济性质:个体,经营者:胡国丰,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一区一巷前排C栋(3-5号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2006年10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取得深圳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02201号。

2008年底,因经营不善,胡国丰将该货运部交由朋友李超杰(男,河南省杞县人)经营。2011年8月25日,何克成(男,安徽省凤阳人)出资130万元,武为吉(男,安徽省凤阳人,系何克成的妻弟)出资45万元,2人合伙从李超杰处购得长通货运部和新龙佳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李超杰成立)的经营权(因何克成的书写能力差,由武为吉作为2人的代表与李超杰签订买卖合同)。此后,武为吉和何克成共同经营管理长通货运部、新龙佳贸易有限公司至2014年底。2015年至事发,主要由何克成负责经营管理长通货运部、新龙佳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何克成将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的经营场所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一区一巷前排C栋(3-5号铺)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新塘工业园永平二路3-4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长通货运部共有工作人员4名,名下共挂靠有134辆货车,其使用性质:111辆为货运,19辆为重型货车,16辆为非营运,7辆为营转非;车辆状态:92辆逾期未检验,77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11辆达到报废标准,48辆违法未处理,33辆注销,7辆被盗抢,2辆状态正常;状态正常的2辆货车中有1辆重型货车,车牌号为粤BK8542,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事发前6个月卫星定位装置经常处于不在线状态。

(四)肇事车辆买卖情况

2008年1月16日,粤B75G03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华泓服装洗水(深圳)有限公司过户至长通货运部名下。2014年11月13日,汪贝贝(男,河南省信阳人)从当时的车辆实际支配人丰佩荣(男,贵州省惠水县人)处购得粤B75G03号牌“江淮牌”蓝色轻型厢式货车,并于当月与长通货运部签订合同,继续将车辆挂靠在长通货运部名下(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9日)。2017年6月,汪贝贝将车辆号牌取下后连同行驶证一并丢弃,并将车辆以裸车形式出售给祥发汽修厂(位于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大道)老板钟志祥(男,广东省化州人),钟志祥再将车辆转卖给张德情(男,广东省化州人),张德情又将车辆转卖给任永强。肇事车辆经过多次私下转让,有关人员均未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发时肇事车辆仍登记在长通货运部名下。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1.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天气晴朗,最大阵风为6.1m/s,气温为31.1 ~34.1oC,气压为1003.3~1005.0hpa,相对湿度为63~66%,未出现雷击现象。

2.事故发生地点为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拥军三路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事发路段为混合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长龙部队方向,西往长龙小学方向,由东往西缓下坡。事发路段未划分车道,路宽840cm,水泥路面,路表干燥,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了路灯但事发时未开启,能见度差。

3.近3年内,事故发生路段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事故多发路段或安全隐患路段。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交警部门采集肇事车辆驾驶人任永强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意见如下:送检的任永强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和毒品成份。

2.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意见如下:肇事车辆的转向系统、其它安全设备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制动及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要求。

3.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复勘并勘测相关数据,意见如下:肇事车辆受推行的距离约5m~6m,推行止点距第一碰撞点192m,第一碰撞点距肇事车辆停止位置24m,事故路段路面坡度约tan2o~tan4o。

4.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分析,意见如下:事发时,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为31.88km/h~34.77km/h。

5.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是否经过改装进行检验分析,意见如下:无号牌蓝色轻型厢式货车属改装车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31日19时42分许,任永强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粤B75G03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车辆核定载质量840kg,实载650kg废塑料纸,未超载),搭载其妻刘子霞(女,汉族,东莞市黄江镇人)从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安民六路1号出发,前往位于黄江镇长龙村的鑫龙达塑胶制品厂出售废塑料纸。

19时56分,车辆经公常线X232龙见田红绿灯路口右转进入清龙线S358。

20时02分,车辆沿清龙线S358行驶至长龙红绿灯后进入长新街、永龙街。

20时04分,车辆经永龙街左转进入拥军三路。

20时06分许,车辆行驶至拥军三路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该路段为缓上坡路段),任永强夫妻因不知道鑫龙达塑胶制品厂的具体位置,便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停车地点距鑫龙达塑胶制品厂约200米),要求鑫龙达塑胶制品厂派人前来带路。

20时11分许,鑫龙达塑胶制品厂员工黄德云(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上车,带任永强夫妻前往金龙路长龙市场路段的过磅点过磅(待过磅确认废塑料纸重量后回鑫龙达塑胶制品厂交易)。

20时13分许,因去往过磅点需掉头但车辆所在路段狭窄不便掉头,任永强遂驾车前行约100米至坡顶的“T”型路口掉头,在掉头过程中车辆故障熄火无法行驶,黄德云和刘子霞2人下车将车辆推行至头西尾东停放在北侧路边。

20时38分许,黄德云返回鑫龙达塑胶制品厂,任永强夫妻2人在路口联系并等待他人前来修车。

20时41分许,任永强因担心妨碍交通想把车辆进一步向路边挪移,遂在驾驶室踩离合挂档,车辆在向斜坡下滑行过程中发动机启动加速前行,并因制动失效致车辆失控与在道路上占道经营的2个摊档及其中1名档主刘柱才、周振华与胡才平等16名行人、梁彬华及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豫P9Z107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粤B7JL5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梁彬华、周振华及胡才平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柱才等15人受伤及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

2018年5月31日20时51分,黄江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彝族群众史杂次布电话报案,称在黄江镇长龙村拥军三路维升电子厂路段发生一宗小货车与路边摊档、行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时56分,黄江大队值班室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指派正在黄江镇龙见田村处理事故的民警李汉强、协管员梁桥通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大队长张少华、值班副大队长胡锦辉及其他事故处理民警,同时通知医疗救护部门、应急拯救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同处置工作。随后,黄江大队按照事故信息上报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及黄江镇委镇政府、公安分局。20时58分,民警李汉强、协管员梁桥通赶赴事故现场,并于21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通知大队值班室派出警力增援。21时08分,黄江人民医院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护工作。21时30分许,黄江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少华、值班的副大队长胡锦辉和其他民警也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中文支队长指派,石松江政委、周志明副支队长率交管科翟景良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接黄江交警大队的事故报告后,黄江镇委镇政府启动《黄江镇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镇委书记叶锦锐、副书记林沛坚、镇党委委员兼公安分局局长谢庆祥、镇党委委员梁沃滔、镇党委委员梁伟光、镇卫计局局长袁建雄、安监分局局长曾柱光、长龙社区党工委书记蔡伟华也率工作人员到场协调事故处理相关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指挥协调下,交警、安监、卫计等职能部门组织人员有序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肇事人员控制、见证人询问等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黄江人民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移。当日23时30分许,各职能部门协同处置事故现场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涉事车5辆。

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

(三)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江镇政府、交警部门均成立专门的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卫生、社保、司法、维稳等职能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善后维稳、死伤者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6月26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社保部门已协调解决了3名死者的工伤损害赔偿问题。

目前,3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死者家属表示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部分伤员仍在市人民医院、黄江镇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救护费用得到有效保障。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伤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1.周振华,男,汉族,1989年7月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路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发路段。

2.胡才平,男,汉族,1995年7月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发路段。

3.梁彬华,男,汉族,1997年10月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人,事故发生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至事故路段。

(二)受伤人员情况

1.马比次呷惹,男,彝族,1988年10月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2.吉尔莫土牛,女,彝族,1985年6月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3.久么友歪,女,彝族,1991年7月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4.张玉莹,女,侗族,1997年1月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5.汉呷木拉作,女,彝族,1996年7月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6.马海伍呷,女,彝族,2002年3月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7.何达尔莫,女,彝族,1987年9月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8.威则约日,男,彝族,1980年3月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9.来古子确,男,彝族,1995年3月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轻伤(二级)。

10.刘柱才,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广西省平南县人,事故发生前在事发路段违规占道摆档经营,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11.严桂芳,女,汉族,1989年12月出生,广西博白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12.范雪芳,女,汉族,1993年11月出生,河南省宁陵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13.阿都日黑,男,彝族,1995年9月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14.祝莉,女,瑶族,1985年12月出生,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15.石秀军,女,瑶族,1983年9月出生,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事故发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上述死伤人员中除刘柱才、马海伍呷外,其余人员均为东莞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任永强驾驶制动及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B7258-2017)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强记回收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强记回收站登记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实际为任永强和其妻子刘子霞两人的家庭式经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记回收站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购买并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制动及灯光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粤B75G03号“江淮牌”蓝色轻型厢式货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2.长通货运部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肇事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长通货运部与汪贝贝签订的挂靠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在挂靠协议过期后,长通货运部未及时跟进、督促汪贝贝办理过户手续,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肇事车辆的日常管理。

3.黄江镇商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不到位。黄江镇商务局作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对强记回收站进行备案管理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强记回收站在运输车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4.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是肇事车辆的注册登记机关和属地交通管理部门,肇事车辆在2016年9月30日检验过期后共有11次非现场违法记录,其中有8次发生在深圳市辖区,该车于2016年12月30日达到5次违法未处理后,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的查缉规则,从2016年12月31日起每天均会将号牌信息自动导入布控系统,但肇事车辆和驾驶员至事故发生时为止,没有被深圳市交警支队查处的记录。

5.黄江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2017年6月以来,任永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肇事车辆,多次在黄江辖区上路行驶,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黄江交警大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

6.梅塘交通安全劝导站对辖区车辆基础信息排查不到位。梅塘交通安全劝导站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地的劝导站,依职能应当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本信息。任永强购买使用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肇事车辆近一年,并将其长期停放在强记回收站门口路边,梅塘交通安全劝导站未及时掌握肇事车辆的信息。

7.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黄江分局对事发路段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分局作为黄江镇城市综合管理的责任单位,具有管理乡村道路上的市政、路灯及照明设施以及整治乱摆卖、占道经营等 “六乱”现象的职能。该分局偏重于镇中心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其他社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未主动开展对非中心镇区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对黄江镇长龙社区存在的照明设施管理不当、占道经营问题未及时查处。

8.黄江镇长龙社区城管办对事发路段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不到位。黄江镇长龙社区城管办作为事发路段城市综合管理的责任单位,具有管理乡村道路上的市政、路灯及照明设施以及整治乱摆卖、占道经营等 “六乱”现象的职能。事发当晚,事发路段路灯未开启,能见度差,路上摊档违规占道经营,该办对路灯维护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查纠占道经营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东莞市黄江镇“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黄江镇“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5人)
1.任永强,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人,粤B75G03 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驾驶人、强记回收站经营者。在明知车辆为报废车车辆并存在制动系统严重故障的情况下,任永强使用该车辆运送废胶纸,在途中车辆故障熄火后违规操作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任永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注:交警部门于2018年6月1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任永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任永强于2018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张德情,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人,粤B75G03 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买卖人。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其出卖谋利,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张德情进行立案侦查。(注:交警部门于2018年6月14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张德情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张德情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3.钟志祥,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人,粤B75G03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买卖人。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其出卖谋利,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注:交警部门于2018年6月14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钟志祥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钟志祥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4.汪贝贝,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河南省息县杨店乡人,粤B75G03 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买卖人。在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其出卖谋利,建议由司法机关对汪贝贝进行立案侦查。(注:交警部门于2018年6月1 9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汪贝贝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汪贝贝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5.何克成,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人,长通货运部实际控制与管理人。对其所经营的长通货运部名下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100多部货运车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司法机关对何克成进行立案侦查。(注:交警部门于2018年6月17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何克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何克成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5人)

1.邓伟明,男,汉族,中共党员,黄江镇梅塘社区交通劝导站指导民警,负责劝导站日常工作。对社区内机动车基本信息掌握不清,对强记回收站门口路边长期停放的未悬挂号牌的肇事车辆及另一辆无牌轻型厢式货车、两辆超标电动三轮车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邓伟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任伟强,男,汉族,中共党员,黄江镇梅塘社区副书记兼梅塘交通劝导站社区负责人,指导、监督梅塘社区交通劝导站开展车辆基础信息排查工作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任伟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叶绍辉,男,汉族,中共党员,黄江镇商务局办事员,负责再生资源工作信息季报、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叶绍辉未按照《黄江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巡查管理制度》(2015年6月30日由黄江镇商务办印发)执行日常巡查工作,未依法对强记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未对强记回收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强记回收站监管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叶绍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黄汉翔,男,汉族,中共党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黄江分局市容执法队队长,负责市容巡查、“六乱”整治工作。对事发路段路灯维护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查纠事发路段及强记回收站占道经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黄汉翔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叶碧风,男,汉族,中共党员,黄江镇长龙社区委员,长龙社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辖区内的道路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对事发路段路灯维护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查纠事发路段占道经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叶碧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作行政处理的单位

东莞市黄江镇强记回收站。

强记回收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购买并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制动及灯光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肇事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强记回收站进行行政处罚。

对强记回收站不按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的行为,建议由商务部门依据《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强记回收站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深圳市宝安区长通货运部

事故发生时,长通货运部与汪贝贝签订的挂靠协议已经过期,长通货运部与粤B75G03 号“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不存在挂靠关系,且于2015年6月30日,该车道路运输证被深圳市交通局强制注销。因此,长通货运部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但鉴于调查中发现,长通货运部对其名下的100多辆货车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无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记录,无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对重型货车实施动态监管不力,无监管台账,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且长通货运部与汪贝贝签订的挂靠协议过期后,未及时跟进、督促汪贝贝办理过户手续。

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为肇事车辆的注册登记机关和属地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肇事车辆在2016年9月30日检验过期后在深圳辖区发生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且均未处理,但直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没有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的记录。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作为深圳货运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对粤B75G03肇事车辆所属的长通货运部(名义所有人)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查处长通货运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问题。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督促其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

    4.胡锦辉,男,汉族,中共党员,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机动中队工作,对分管工作督导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处理。

    5.沈庆凯,男,汉族,中共党员,黄江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商贸流通(含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不力,未有效监督下属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备案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处理。

6.谢圣祥,男,汉族,中共党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黄江分局副局长,分管市容、违建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督导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处理。

7.张耀明,男,汉族,中共党员,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主要负责辖区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辖区内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力度不够。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东莞市黄江镇“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深化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密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货物运输企业,尤其是对个体货运部及兼营货物运输的贸易公司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包而不管”、“挂而不管”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问题,与交警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督促货运企业强化对名下车辆的管理,大幅减少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多次违法未处理等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二)进一步加大路查路检工作力度。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把清理无牌无证、不具备安全条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和事故预防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警务通、缉查布控系统等科技装备与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大路面执勤执法力度,强化夜间勤务,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未悬挂号牌、逾期未年检、多次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报废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净化交通环境,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三)切实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基础作用。各镇街(园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保障“两员两站”正常运作。要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职能作用,督促交通安全员、协管员主动作为,加强排查劝导,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消除农村交通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商务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要本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执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中存在的使用无牌、报废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等严重违法行为,全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五)加强农村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各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协调解决社区执法力量薄弱的难题,加大对乱摆卖、占道经营等“六乱”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各社区城管办也要及时、主动上报执法难点,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通过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交警部门要不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剖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形象生动的方式,大力提升公众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守法意识。要强力落实“五进”措施,深入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更广泛地发动全社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构建交通安全预警防线中来,切实减少交通陋习和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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