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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10日

事故经过:
2007年2月4日下午,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吐××驾驶新J—20869号尼桑皮卡车在第二试油项目部的S80315队(132试油队)值班;18:00左右接受安排去台60井送值班房内取暖燃煤炉烟筒,当时雾天能见距离在100多米;19:15分送到烟筒后吐××等了一会儿驾车从台60井往回返。此时遇大雾天气,能见度低大概几十米,吐××驾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时速开着大灯行驶;行驶至上述下坡地段时能见度低,大概只有5米远;此时迎面驶来一辆车,吐××赶紧向右急打方向,由于距离很近、双方车速都较快,吐××驾驶的新J—20869号尼桑皮卡车左前部位与迎面驶来丰田越野车左前部位相撞;吐××胸部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其中新J—20869号尼桑皮卡车损坏较重。事故发生后,S80315队(132试油队)值班干部立即组织施救,同时向公司、当地交警部门汇报,将吐××就近送往吉木莎尔县三台医院,因医疗条件有限,吉木莎尔县派救护车将吐××送往县医院检查。经诊断:胸部扭伤、左第六肋骨骨折。事故现场由阜康市交警大队处理。
事故原因:
1)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开启雾灯,未按规定让上坡车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对方车辆驾驶员是残疾人,车辆属报废车辆无牌、驾驶员无证。
预防措施:
1)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雾天行驶必须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机动车雾天行驶,能见距离不足30米时应驶离公路外停车等候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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