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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4)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道路交通路面监管机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配警力不当,造成2016年5月14日箭河中队所辖区域无警力从事路面巡查工作,致使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5)新县公安局。执行国家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到位,对当日县域安全形势研判不准确,对警力部署调整调度决策不当;县交通警察大队队长调离后,未能及时调整补充新的队长到任,致使重要岗位负责人长期空缺,监管工作缺位。

(6)新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和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存在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饶光,男,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代启胜,男,长安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杨超,男,长安公司安全科长兼安全员,其作为长安公司的安全科长兼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陈良周,男,长安公司郭家河联合体线路长兼安全员,事故客车实际负责人,实际车主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上官华军,男,事故客车驾驶人,实际车主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杨芳,女,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7月27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6年8月3日,被移送至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李珅,男,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监督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7月27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6年8月3日,被移送至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吴义,男,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8月3日,被移送至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潘兹文,男,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支部委员兼海事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8月3日,被移送至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

1.胡光志,男,中共党员,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公安、交通运输等工作,分管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战办)等部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不力,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张毅,男,中共党员,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新县公安局全面工作。执行国家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到位;对重要节点县域安全形势研判不足,重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安排不力,对警力部署调度决策不当;交通警察大队队长调离后,未能及时调整补充到任,致使重要岗位负责人长期空缺,监管执法工作严重缺位。建议给予其行政 警告处分。

3.李宏,男,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局各分管领导、所属单位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局所属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刘如江,男,中共党员,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分管交通警察大队工作。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调配警力不当,安排部署不到位,造成2016年5月14日新县箭河中队所辖区域无警力从事路面巡查工作,出现漏管失控,致使事故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曾刚,男,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分管新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职不到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胡刚彬,男,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分管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等工作。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曹战英,女,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执法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张宏波,男,中共党员,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组织开展全县道路运输市场“三年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百日攻坚”工作不力;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客运市场监管,对全县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站外发车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长安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纠正等问题存在失职行为;对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胡元朝,男,汉族,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所长。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长安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经营等问题执法检查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胡荣传,男,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党支部委员、副所长,分管执法所一中队工作。未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长安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经营等行为巡查不到位,对分管工作及工作人员职责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锋,男,中共党员,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交通运输执法一中队队长。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长安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经营行为巡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长安公司违规转让线路经营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不完善、落实不认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代启胜,长安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长安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建议由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上官华军的汽车驾驶人资格。

4.建议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长安公司道路运输资质和事故客车的运输班线许可作出处理;对上官华军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作出处理。

5.建议新县人民政府加强客运市场管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取缔3个临时发车点。

(四)其他建议。

1.责成新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2.责成新县交通运输局、新县公安局向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

3.责成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新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

4.责成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向新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

5.对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建议新县纪委监察局跟进掌握情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含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人员)。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新县实际情况,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县、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企业“五级五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下大力气狠抓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

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查清客运企业车辆权属状况,彻底根除违规“挂靠”和转让线路经营权问题。“挂靠”和转让线路经营权导致企业无法落实主体责任,车主和驾驶人游离于安全管理之外,无法接受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法承担安全责任,已成为客运市场的“毒瘤”;市交通运输局要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彻底解决“挂靠”和转让线路经营权问题。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强化部门合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山区道路和旅游出行活动较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资质非法营运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交通、公安等部门尤其交通部门内部道路运输与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站外经营行为。新县人民政府要全面理顺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客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四)全面提升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水平

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要抓紧组织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公路设施安全。新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排查现有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在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监管人员素质提升,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监管力量

一是做好机构改革的跟踪问效。2015年,全县交通体制改革到位后,道路运输管理、执法部门依然停留在原有工作层面,基层工作人员对职能职责知道较少,执法所等相关单位尚未根据新的职能职责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实施岗位练兵,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三是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激发干部职工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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