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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107国道“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俊恩,男,中共党员,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作为,涉嫌失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杨大燕,女,肇事客车(鄂K81518)的实际车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实际控制的肇事客车违规站外载客,本人及其聘用的驾驶人均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刘宝利,男,旭元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货车车主及驾驶人疏于安全管理,在事故发生后不进行善后处理且不接受事故调查询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程爱平,男,肇事货车(鄂K06757)的实际车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实际控制的肇事货车长期违规超载运营,对所聘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付泽文,男,孝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班子成员、出租车汽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分管该所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孝昌汽车运输公司GPS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上级指出该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涉嫌渎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政纪处理。
        6.徐杰,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西中队副中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涉嫌渎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纪律处分。
        (三)建议实施政纪处分人员。
        1.彭舒庭,男,孝昌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安全股副股长(工勤编制)。对裕通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裕通公司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不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丁建敏,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所副所长(事业编制),分管运输业务工作。对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得力、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叶斌华,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环西中队中队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4.涂  斌,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肖港中队指导员(事发路段管段民警),主持肖港中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制止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5.孙爱华,男,中共党员,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对驾驶人安全教育职责不到位,对裕通公司存在的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6.周海洲,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股股长(事业编制)。履行安全检查和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的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孝昌汽车运输公司GPS监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田俊军,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8.王建军,男,中共党员,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治理货车超载不力,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9.李太峰,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肖港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对车辆超速、超载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丁  超,男,中共党员,孝昌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对裕通公司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不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许  威,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直属所所长。对旭元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不落实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何  刚,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安全科科长,负责客运站、中长途线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不力,对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易  昕,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4.刘  团,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5.吴泽伟,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分管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6.田  伟,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直属四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李志平,男,中共党员,孝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8.陈昌健,男,孝昌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孝昌县碎石和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全县治超工作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不力,以致有关部门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管理失控,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丁彩祥,男,中共党员,孝感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县级)。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所属运管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组织运输安全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0.左振中,男,中共党员,孝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和监督道路交通运输监管工作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1.罗水华,男,中共党员,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负责支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2.吴汉华,男,孝昌县公安交警大队王店中队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23.唐瑞安,男,孝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公安交警大队及“治超”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治超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以致事故货车频繁严重超载,最终肇事并加大事故后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24.陈学元,男,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陡山中队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对严重超载行为只罚款,不卸载,直接放行;作为负责6月7日路面执勤(含治超)工作的值班人员,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孝昌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该案被追责人员整体量纪情况作出处理。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分的企业人员。
        1.夏祖明,男,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裕通公司经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出站例检等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其孝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和裕通公司经理职务处分,由省安监局依法给予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争红,男,裕通公司安全股股长,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育、例检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单位。
        1.裕通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违规变相挂靠经营,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车辆例检仅凭车辆承包人和客运站简易目测过关;对客运车辆的GPS监控未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对事故车辆的站外拉客违规经营行为失察,对驾驶人违规超速行为严重失管失控等,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省安监局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2.旭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岗,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采取手机短信和口头嘱咐的方式进行,对挂靠车辆长期违法违规放任不管,对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措施纠正,运营车辆未使用GPS监控系统等,以致事故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省安监局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六)对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孝昌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孝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孝昌县政府就安全生产和治理超载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孝感市交通局就行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孝感市公安局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孝感市安委会就“6.7”暴露出的问题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严格查处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挂靠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安全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强化机动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道路客货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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