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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1.褚衍冰,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峨山中队中队长,主持峨山中队工作。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肇事货车严重超载、超速和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周长科,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并主持吴林中队工作。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未建立完善辖区内无牌无证农用车台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孔祥华,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主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吴林中队建立完善辖区内无牌无证农用车台帐,对峨山中队、吴林中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宝传,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工作。疏于管理,对交警大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侯伟,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疏于管理,对交警大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时树干,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峄城区公安分局。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周长喜,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韩岗所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拳铺交通管理所所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未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8.齐德平,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委员、运输管理所所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运输管理所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未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王爱国,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所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0.黄尊科,中共党员,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瑞林,中共党员,梁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疏于管理,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能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周上斌,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和治超检测站党支部书记、农村公路管理处副主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工作。未按照《枣庄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计划,未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郭依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农村公路管理处主任,分管交通运输监察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组织、督促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存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张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存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张思龙,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综治办副主任、反邪教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不力,未发现沪园石子加工点被强制拆除后,仍继续销售石子、为肇事车辆严重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褚晓知,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党委副书记、峨山镇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队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队存在的工作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花玉磊,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吴林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履行排查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考核道路安全交通协管员队伍职责,未发现肇事三轮车无号牌、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雷天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党委委员,分管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农村公路管理站履行职责,对农村公路管理站存在的履行排查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考核道路安全交通协管员队伍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对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沪园石料厂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枣庄峄城区委、区政府向枣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枣庄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梁山县委、县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济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枣庄、济宁市在路面管控、运输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对货车无证运输、超限超载、低速货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和治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观念。枣庄、济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开展“平安行.你我他”道路交通安全行动等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网格化、信息化”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工作体系,真正把道路交通安全放到全局性工作中来统筹谋划,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责任及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驾驶人员的岗位责任。
    (二)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运输企业和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力度。济宁市各级政府特别是梁山县政府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落实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对运输企业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逐台车辆落实是否取得运输许可证,对于无证运输的,要坚决处罚、坚决停运。要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只挂靠、不管理行为,凡是发现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存在无证运输行为的,要严厉处罚,并责令运输企业停业整改,决不姑息。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的,要责令企业退出运输市场。枣庄、济宁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在机动车源头管理方面,突出“三个不放松”:公安、交通部门要坚持紧盯重点车辆检验率和报废率不放松;坚持每月通报重点车辆违法、事故情况不放松;坚持约谈、曝光违法突出运输企业不放松。在驾驶人源头管理方面,突出“三个强化”:强化“管好交通必须管好驾驶人”的观念;强化驾驶人考试、发证和运输企业驾驶人营运资格准入关;强化落实再教育考试制度。在超载治理、路面管控、机动车检测、牌证管理等工作中,对于贪赃枉法、内外勾结、失职渎职的人员,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枣庄、济宁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抓住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要针对教训查、突出重点查、抓住问题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一线,到安全隐患多、管理措施弱、交通事故多、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路段,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公路平面交叉口,客运班线集中路段,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隐患路段的安全治理,特别是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不到位、不规范的路段,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治理,不断改善道路条件,确保通行安全。公安部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将交通事故数据通报交通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交通部门要建立隐患治理评价制度,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狠抓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整治,依法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任,严格落实经济处罚、挂牌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推动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要坚持多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流程,科学研判辖区营运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组建执法小分队,采取设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高速公路、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无牌无证、超载、报废车上路、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货车超限超载这一道路交通安全顽疾,交通和公安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持续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重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查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严查“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得法的要求,整合资源、充实一线,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要科学安排勤务,突出省道等重点路段和夜间凌晨重点时段,紧盯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重点车辆,在交通流量大的省际、市际交界处以及高速公路重点进出口设立执勤点,确保关键路段、关键时段、关键节点不失控、不漏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整顿货运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杜绝无道路运输证非法经营以及为不符合标准货运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等问题发生。
    (五)坚持关口前移,大力推进道路交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体系建设。紧紧抓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可识、可控的观念,进一步梳理道路交通各相关环节的安全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安全状态。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要求,在运输企业和广大农村、社区,建立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定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预警和风险防控制度。要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措施,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监控人员、车辆实时监控、平台运行、动态监控数据和违法信息、责任追究等情况。经信、工商、公安、质监、交通、商务等部门要联合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报废等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对于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问题,经信、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改装企业和回收黑窝点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杜绝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和超标车辆流向社会。
    (六)着力强化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对各类农用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突出抓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严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得到及时维护更新,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全民交通文明素质提升,推动建立与汽车文明相适应的交通文明。扎实开展以“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要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向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推送。要定期不定期曝光严重违法的重点车辆驾驶人、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要加强警示教育,在电视台等媒体通报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要深化交通安全文化培育,倡导和传播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努力实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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