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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2.鹤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益通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鹤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鹤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鹤峰县交通运输局、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鹤峰县交通局副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杨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鹤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周昌华,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陈启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大桥局对摩托车通行放弃管理。
大桥局在荆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对部分摩托车免费通行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没有制定、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没有对设立的摩托车专用通道实施专门值守和验证通行,对摩托车专用通道失管失控。
大桥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局副局长徐明迁,通行费征收所所长陈举,通行费征收所副所长金树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局长郭小军,通行费征收所副所长刘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公安大队(以下简称“公安大队”)对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
大桥局虽经请示荆州市政府同意,但在没有经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对过往大桥的埠河、弥市两镇二轮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并开设摩托车专用通道,公安大队对此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坚决制止,也未与大桥局研究制定改变部分通行状况后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大桥匝道出入口交通秩序管控不力,致使大桥交通秩序混乱。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
公安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大队大队长王国平,一中队中队长周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大队长杜友成,一中队副中队长胡小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五峰县公安交管部门对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管理混乱。
宜昌市五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交通安全教育等环节把关不严,致使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远平未参加科目一(交通法规理论)考试而取得驾驶证。
五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金涛(原县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荆州市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监管失职。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大桥局上报的《请示》未经局领导班子认真研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即转大桥局实施。未督促大桥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大桥局的违规行为没有检查制止,监管失职。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该局局长郑道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7.荆州市政府对大桥江南片区二轮摩托车免费通行越权审批,安全管理不到位。
荆州市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越权对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请示》予以批复同意,批复后督促检查不够。
荆州市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市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少华负有责任、时任副市长王祺扬负有领导责任。
8.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大桥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在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中,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大桥F标项目经理部项目副经理夏雨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不到位。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的安全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大桥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李存权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张远平,事故摩托车车主、驾驶员,涉嫌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陈宗明,事故客车当班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覃长玉,中共党员,益通公司董事长、经理,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公司GPS安全监管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钟喜然,中共党员,益通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力,对公司GPS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培训教育组织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夏雨成,中共党员,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荆沙长江公路大桥(现荆州长江公路大桥,下同)F标项目经理部项目副经理,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焊缝尺寸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4.李存权,中共党员,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荆沙长江大桥F标监理处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发现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大桥F标项目经理部施工的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焊缝尺寸不稳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5.陈举,中共党员,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摩托车办证通行工作不落实;对摩托车违规通行大桥放弃管理,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金树林,中共党员,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副所长,分管费收现场工作,对摩托车专用通道的管理、通行证查验、收费等工作失管失控,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徐明迁,中共党员,大桥局副局长,分管费收、路政、安全等工作,对费收、路政等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指导、督促不力,对摩托车随意通行大桥的违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斌,中共党员,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副所长,分管监控票管室和稽查监管工作,对通行摩托车未按规定收费稽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郭小军,中共党员,大桥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提出并实施开设摩托车专用通道前后,未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未组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对摩托车违规随意免费通行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陈启学,中共党员,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客运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客运执法工作不到位,对益通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该公司不正常使用GPS等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11.唐鹏,中共党员,恩施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鹤峰县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王国平,中共党员,公安大队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周浩,中共党员,公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具体负责大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胡小华,中共党员,公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协助中队长负责大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杨华,中共党员,鹤峰县交通局副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主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执法查处工作不到位,对益通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该公司不正常使用GPS等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杜友成,中共党员,公安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分管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郑道柏,中共党员,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大桥局提出的《请示》未经局领导班子认真研究即批准转报荆州市政府,在市政府同意该《请示》事项后,未认真督促大桥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未组织开展对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大桥局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周昌华,中共党员,鹤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金涛,中共党员,现宜昌市五峰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2002年任五峰县交警大队车管股民警时,对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远平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张少华,中共党员,荆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2013年2月任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在2012年5月14日收到市交通局《请示》后,未认真把关,直接签批:“呈祺扬市长阅示”(无纸化办公,电子签批)。经时任副市长王祺扬当天签批同意后,转给市交通局和大桥局执行,事前既未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事后也未对交通局落实批复意见的情况检查督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0.王祺扬,中共党员,荆州市政府原副市长,2012年9月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在2012年5月14日收到市交通局《请示》后,既没有报请省政府审批,也没有向市长报告,直接越权签批:“同意”(无纸化办公,电子签批),批转市交通局、大桥局执行。批示后,没有检查市交通局和大桥局的落实情况,对大桥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失察。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荆州市政府、恩施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荆州市政府对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大桥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省公安厅对公安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4.责成省交通运输厅对益通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5.由省安监局对大桥局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由省安监局对益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覃长玉、刘斌、钟喜然、谭武军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7.由省安监局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及该公司夏雨成,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李存权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加强大桥交通安全管理。
荆州市政府要对摩托车办证免费通行大桥事项依法依规予以整改;要对大桥安全护栏全面升级改造,消除隐患;要严格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省高警总队要与荆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调联动,加大大桥路面交通管控力度,降低大桥通行限速,科学设置交通分隔设施,合理引导各类交通工具有序通行,确保交通安全。
(二)切实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恩施州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严查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荆州市、恩施州和宜昌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强化安全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乃至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机动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
恩施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培训和管理,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在日常教育管理环节,道路客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宜昌市,尤其是五峰县要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强化摩托车驾驶人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五)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恩施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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