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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11·5”车辆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2. 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跨区域叫修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1#、2#焦炉当班班长、拦焦车司机、哨工等人不知道熄焦车进行的维修作业,未预料到拦焦车轨道内会有人逗留。

  3.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拦焦车行进过程中存在视觉盲区,不能观察到行进方向的障碍物。受现场噪声影响,拦焦车声光报警设备警示作用效果不明显。

  4.港陆焦化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注意事项、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许进江,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丙班电工,负责该公司的电气维修工作。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高瑞东,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丙班班长,负责丙班全面工作。在进行熄焦车照明灯维修作业过程中工作安排出现严重疏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李欣荣,女,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安全员,负责该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董春立,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主任,负责该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魏丽萍,女,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该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丁  伟,男,港陆焦化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董宗贵,男,港陆焦化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作出深刻检查,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港陆焦化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并迅速在全公司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并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港陆焦化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立即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港陆焦化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立即研究制定跨区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设备本体的安全设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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