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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1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2日

  (二)间接原因。
  1. 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电仪车间丙班班长高瑞东在带领本班人员进行熄焦车照明灯维修作业过程中,工作安排出现疏漏,且未及时发现许进江停留在拦焦车轨道内的违规行为并进行有效制止。
  2. 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跨区域叫修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1#、2#焦炉当班班长、拦焦车司机、哨工等人不知道熄焦车进行的维修作业,未预料到拦焦车轨道内会有人逗留。
  3.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拦焦车行进过程中存在视觉盲区,不能观察到行进方向的障碍物。受现场噪声影响,拦焦车声光报警设备警示作用效果不明显。
  4.港陆焦化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注意事项、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许进江,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丙班电工,负责该公司的电气维修工作。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高瑞东,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丙班班长,负责丙班全面工作。在进行熄焦车照明灯维修作业过程中工作安排出现严重疏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李欣荣,女,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安全员,负责该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董春立,男,港陆焦化公司电仪车间主任,负责该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魏丽萍,女,港陆焦化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该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丁  伟,男,港陆焦化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港陆焦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董宗贵,男,港陆焦化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其作出深刻检查,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港陆焦化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并迅速在全公司开展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并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港陆焦化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立即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港陆焦化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立即研究制定跨区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设备本体的安全设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

“1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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