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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奥迪相撞,造成4人死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23日

 2002年8月30日6时01分,某石油管理局创业集团机关小车队驾驶员杜某,驾驶黑E·00357号奥迪A6轿车,沿让湖路区新城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大道交汇处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奥迪V6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创业集团是该局所属的大型集团化企业。2001年7月成立,主要从事油田基建服务、修井作业、工程技术服务、油田专用化工及仪器仪表生产、物业和热力管理等项业务,服务领域遍布该油田各采油厂、矿区及其它国内各大油田。

  2002年8月30日6时01分,创业集团驾驶员杜某(男,40岁)驾驶黑E·00357号奥迪A6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大道与新城北街交叉路口处,奥迪A6轿车撞在由西向东行驶的某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驾驶员赵某(男,38岁)驾驶的黑E·09111号奥迪V6轿车右侧中部,造成奥迪V6轿车180度旋转,奥迪V6轿车严重变形,乘坐在奥迪V6轿车后排靠两边车门的乘车人某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副校长李某(男,48岁)、干事关某(男,43岁)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干事季某(男,29岁)坐在后排中间位置被当场震死在车内,人事处长刘某(男,51岁)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驾驶员受轻伤,双方车辆损坏严重的不良后果。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创业集团驾驶员杜某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违章驾驶,在交叉路口超速行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某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驾驶员赵某驾驶车辆时瞭望不够,车速过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三)管理原因

  1、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监督检查力度不大,深度不够,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并未落到实处。

  2、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的培训考核不严格,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违章驾驶。

  3、安全工作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没有从思想深处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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