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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较大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23日

 2004年7月13日19时左右,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私自将黑E·00955号丰田4500吉普车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驾驶,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十一区3号楼前时撞到路旁行人,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

  一、事故经过

  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位于让胡路区西清路72-3号,1998年10月经国家建设部评审升为甲级监理公司。主要从事工民建、道路桥梁、水利工程、油田地面工程、机械工程、电气仪表、化工等工程监理任务。该公司原隶属于某石油管理局房屋建设开发公司,2001年9月18日,正式独立运作,实行“四自”经营。

  2004年7月13日19时左右,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私自驾驶黑E·00955号丰田4500吉普车去给其爱人收电费,途中把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驾驶,刘某乘坐副驾驶位置,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十一区3号楼前时,撞到路旁行人,造成杨某(女,66岁)、裴某(女,60岁)、任某(女,66岁)、陈某(女,67岁)4人受伤。其中杨某、裴某送龙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某私自将机动车交给其11岁的女儿驾驶,其女儿无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一款,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没有认真执行该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第三章第六条四项一款“执行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入库停放或在指定地点停放,并做到三交一封”的规定。

  2、单位领导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定向服务领导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管不力。长期以来,该单位由于驾驶员数量比较少,一度疏于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

  3、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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