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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载客 翻入水塘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15日,江苏省丹阳县境内312国道上,一辆从上海返回安徽的客车,撞断路边电线杆后,翻入水塘中,30名乘坐该车的乘客被撞死、淹死,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经查,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该车方向机彻底损坏,导致方向失控。这辆车牌“安徽01—5084”号的江淮牌客车为一辆已经报废车。

1992年5月,安徽省肥东县车管所副所长王某在车辆年审中,了解到安徽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有一辆“安徽01—5084”江淮牌客车要作“技术淘汰报废处理”。这台车是1978年4月购置投入使用的。经过10多年运行,发动机已经损坏。王某为了将这辆车给其胞弟使用,多次找开发公司有关人员催要。1992年12月30日,该公司派人将车开到肥东县车管所车辆检测站,交给玉某,和王一起办了该车的报废手续。1993年1月初,王某将这辆报废车交给胞弟从事长途客运。王某其弟无营运证,不能从事客运,王某又利用职权,于1993年1月10日开出“暂扣证”,以此证明王某其弟的所谓营运证被扣,以逃避检查,达到长途客运、谋取利润的目的。同时,王某还拉关系,走后门,为这辆车办理了全部保险手续。1993年1月13日、15日,王某其弟两次用该车跑上海,进行长途客运。为了多赚钱,王某其弟用这辆核定载客25人的车载客51人,严重超载。15日23时40分左右,当该车从上海返回安徽时,在312国道丹阳段,由于方向机损坏致方向失控,翻入路边池塘,造成30名乘客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处理

王某其弟驾驶报废车辆,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严禁投入行驶或买卖转让”的规定,为谋取私利,将报废车辆给其胞弟投入运营,导致特大交通事故,王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于1993年12月11日对王某提起公诉,中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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