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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绣品岗“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22年2月5日16时39分许,文登区龙山路与珠海西路交叉路口(绣品岗)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不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绣品岗“2·5”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 王燕兵,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现住址:威海市环翠区********,联系电话:135********。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9月26日,有效期限:2013年09月26日至2023年09月26日,该肇事时驾驶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

2. 徐东亮,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55********,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2月06日,有效期限:2013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06日,家属联系电话:134********。该肇事时驾驶鲁KNQ***号小型轿车。

3.高凤芹(系徐东亮之妻),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57********,户将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家属联系电话:134********。该肇事时乘坐鲁KNQ***号小型轿车。

4.张志新,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7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4月22日,有效期限;2018年04月22日至2028年04月22日,联系电话:134********。该肇事时驾驶鲁KD5***号小型轿车。

5.于海兵,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4月21日,有效期限:2020年04月21日至2030年04月21日,联系电话:131********。该肇事时驾驶鲁KG5***号小型轿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登记所有人:耿亚莲,登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9月,登记所有人:梁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山东济宁梁山工业园********,实际所有人:郝清华,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车无保险。

2.鲁KNQ***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登记所有人;徐东亮,登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3.鲁KD5***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登记所有人;张志新,登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4.鲁KG5***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放期至2022年04月。登记所有人;赵阳阳,登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与珠海西路交叉路口(绣品岗),龙山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置隔离护栏,双向八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龙山路路段限速60km/h;珠海西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有双黄线,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路口有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视线良好,路面干燥,信号灯正常。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了于海兵的受伤情况;5、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了王燕兵的受伤情况;6、威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了张志新的受伤情况;7、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文)公(交)鉴(尸)字【2022】11号鉴定书:证明了高凤芹的死亡原因;8、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文)公(交)鉴(尸)字【2022】12号鉴定书:证明了徐东亮的死亡原因;9、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2022]-[LH][121]证明了在送检的王燕兵下肢静脉血(2022-LH-121-1)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成分。在送检的徐东亮锁骨下静脉血(2022-LH-121-3)中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成分。在送检的于海兵上肢静脉血(2022-LH-121-2))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在送检的张志新上肢静脉血(2022-LH-121-4)中未检出乙醇成分;10、山东天弘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148号;证明了1)、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鲁KNQ***号小型轿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4km/h。4)鲁KNQ***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7km/h;11、威海衡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临鉴字39号;证明了被鉴定人王燕兵之左内踩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距骨、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2、威海衡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临鉴字36号;证明了被鉴定人张志新之右股骨髁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13、文登兴海停车场过磅单证实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实载货物质量:87695kg;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五)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徐东亮、高凤芹2人死亡,王燕兵、张志新、于海兵3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2月05日16时39分许,徐东亮驾驶鲁KNQ***号小型轿车沿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山路绣品岗北侧向右转弯时,与顺行在右王燕兵驾驶的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碰撞后,鲁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翻,侧翻过程中与在路口西侧等待信号灯的于海兵驾驶的鲁 KG5***号小型普通客车及张志新驾驶的鲁KD5***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鲁HV***挂车侧翻碾压了徐东亮驾驶的鲁KNQ***号小型轿车,造成徐东亮及乘坐鲁KNQ***号轿车的高凤芹2当场死亡,王燕兵、张志新、于海兵3人受伤,四车及路政设施和绿化苗木均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七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和取证,120救护车将伤者分别送至威海市中心医院和文登整骨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上报情况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交警七大队事故报告后,按照程序向威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逐级进行了报告。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徐东亮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转弯超速行驶是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王燕兵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措施不当、违法装载是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徐东亮: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因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因转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之规定。鉴于徐东亮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王燕兵: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之规定;因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违法装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进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由交警七大队给予对违法装载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徐东亮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转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相比王燕兵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措施不当、违法装载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徐东亮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燕兵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3、高凤芹、张志新、于海兵三人均未发现其有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高凤芹、张志新、于海兵三人均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警部门要聚焦“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人群”,持续深化、细化、实化“减量控大”行动,全力以赴抓好安全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压缩交通违法量,尤其聚焦货车、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等肇事风险高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农村用工和群众出行游玩、聚餐时段的路面巡控,利用路面巡逻、集中整治和视频巡查等手段,及时查纠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及酒驾、醉驾、超限、超载、超员、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管理力度,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从机构、制度、会议、人员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诚信考核力度,对于相关部门抄报通报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监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严把检测审验关。要加强对县路的管理养护,督促相关镇村加强对乡路和村路的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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