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8.21”一般灼烫事故

  来源: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一、事故经过  2015年8月21日11时40分左右,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在位于厦门第二农场寿边社53号民宅内,发生一起2人搬运1桶金属除油除锈剂过程中,因脱手掉地,导致桶内液体喷溅灼伤,致2人死亡,1人轻伤的事故。集美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当日即成立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8·21”一般灼烫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上报集美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对事故报告的批复(集府〔2015〕168号):原则同意调查组对“8•2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一)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死者张某和陈某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使用硝酸、氢氟酸调配的金属除油除锈剂具有强腐蚀性等危害,没有佩戴劳保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联胜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法人代表何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何某予以行政处罚。  厦门第二农场寿边村民小组组长黄某,寿边小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厦门联胜欣化工有限公司租用民宅作为调配车间和仓库的情况,未能及时排查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厦门第二农场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厦门第二农场给予通报批评。  三、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四条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省、市、县、乡、村“五级五覆盖”和严格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进一步明确镇、村(居)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生产企业、小作坊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偏僻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检查责任的落实,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辖区企业监管台账,实施定期检查制度。  (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大力开展辖区全体居民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发动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整治隐患。  (四)加强企业安全监管。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提升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增强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企业不得在民宅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从事生产制造活动;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