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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公司“2012.6.16”电气灼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8日

2012年6月16日9时45分,某施工单位在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电气车间热力站变电所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电气弧光灼伤事故。事故造成承包商1名员工和乙烯厂1名员工轻度灼伤。
一、事故经过
2012年6月13日上午,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电气车间在检查中发现热力站变电所甲段进线柜白色指示灯误安装为红色,于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在没有更换指示灯的前提下,甲段于6月15日8时按计划送电。当日13时,施工单位开始检修乙段。
6月16日9时,车间监护人朴某因乙段母线施工质量不合格停止了现场作业。9时20分,在某施工单位同意整改、车间更换监护人马某后,恢复了乙段作业。9时45分,监护人马某听到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也是监护人李某召唤,于是前去查看。刚走到李某身边时,带电的甲段进线柜突然产生弧光,将李某和马某灼伤。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擅自由乙段变更到甲段作业,在更换甲段指示灯时,指示灯接线触碰到带电母线,导致母线相间短路产生弧光放电。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负责人李某,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作为施工单位现场监护人私自参与作业,且在甲段未断电和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违章更换甲段指示灯。
(2)检修项目验收不认真。电气车间在甲段恢复供电前,没有对指示灯是否更换进行详细验收确认。
(3)施工组织不合理。车间人员在甲段恢复供电后,才向施工单位提供准备更换的指示灯材料。
(4)监护人履职不到位。在施工单位擅自带电更换甲段信号灯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防范措施
1.各单位要将事故情况迅速传达到每名干部员工以及施工单位,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要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要加大对承包商各类施工作业的检查和确认力度,杜绝施工单位擅自扩大作业范围或变更作业许可内容。
3.要注意监护工作的衔接。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作业,如需要更换监护人,要严格履行交接程序,熟悉现场作业环境、风险和内容,并在作业许可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监护。
4.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尤其是在电气倒闸操作、抽加盲板、切换阀门等作业时,各级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杜绝凭经验、图省事、走捷径现象的发生。
5.要强化甲乙双方的沟通协调。甲乙双方要加强信息沟通,乙方的任何作业必须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作业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必须严控作业过程,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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