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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1”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名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大名县安监局、消防大队、环保局、公安局及开发区管委会、铺上乡政府接到县政府通知后迅速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布置警戒线,监测周边大气污染物,控制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邯郸市政府、市安监局有关领导于当日16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省安监局相关处室于当晚组织专家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具体情况,指导应急处置。
      经专家分析认定,福泰公司正在试生产农药杀扑磷。事故原因为含有硫化钠碱性废水打入存有酸性废水的废水中,反应释放出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采取开启废水池尾气吸收塔的办法吸收气体硫化氢,同时向废水池中加注液碱,直至废水检测呈碱性,避免继续产生硫化氢,并将气相空间硫化氢全部吸收,消除硫化氢有毒气体释放源。至4月2日下午17时,废水池内液体呈强碱性。4月3日8时后废水池无硫化氢验出。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含有硫化钠碱性废水打入存有酸性废水的废水池中,反应释放出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经管道回窜至车间抽滤槽,致使在附近作业的1名人员中毒;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福泰公司备案建设项目为2,3-二氯吡啶生产,没有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后又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未向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提出申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农药杀扑磷(属于危化品)。
      2、工艺设计不合理,存有严重缺陷,废水池废气吸收与车间废气共用吸收塔,埋下事故隐患。含硫化氢废碱水与水洗废酸水经同一废水罐、排水泵、管道,排入同一废水池,一旦废水池呈酸性环境或两种废水相混,必然产生硫化氢。
      3、福泰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设置专职安全员,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福泰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硫化氢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等安全设施,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5、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铺上乡党委和政府对该企业底数不清,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的行为。
      6、县安监局对危化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
      7、2015年6月福泰公司进场建设围墙,于2015年9月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向国土、建设等部门申报许可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在查处该项目违法建设上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8、大名县委、县政府组织领导“打非治违”不力,邱县龙港化工有限公司“11·28”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后,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大名县开发区管委会、铺上乡和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有效排查出该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建设、生产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1人)。
      1、陈建勋,福泰公司生产厂长,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作。非法组织农药杀扑磷生产,事故中已死亡。
      (二)大名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员(7人)。
      1、于福基,福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成七一,福泰公司生产班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3、王荣林,福泰公司生产班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4、孔江申,中共党员,福泰公司实际投资人、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5、刘现庆,中共党员,替其父刘振江代行股东职权。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6、万志刚,中共党员,福泰公司股东。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7、李俊涛,中共党员,大名县交通局职工,福泰公司股东。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6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21人)。
      1、申丽玲,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科长,安监站成员,负责经济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开发区内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福泰公司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栗向阳,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科级干部,安委会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委会主任、安监站站长职责,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曾庆涛,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城西工业园区。对城西工业园内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叶营生,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委会主任,协助管委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对开发区内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孙祥,铺上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对辖区内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福泰公司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潘学军,铺上乡人民政府乡长,安委会主任,负责政府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委会主任职责,对辖区内企业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同泰,铺上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乡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程金涛,中共党员,大名县安监局危化品监察科负责人,负责危化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打非治违”工作。对该公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9、宗春峰,大名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品监察科。对危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王国杰,大名县安监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危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苗晓鹏,大名县铺上乡国土所所长。发现该公司建设行为没有用地批准手续后,虽配合大名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未能有效制止该公司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至事故发生从未停止,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谷志刚,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执法大队实际负责人)。发现该建设行为没有用地审批手续后,虽对该违法占地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查处,但未能有效制止该公司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直至事故发生从未停止,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耿振江,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不到位,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赵依新,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国土局全面工作。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5、杜建文,大名县住建局稽查站站长。自2015年6月福泰公司进场建设围墙以来,杜建文虽对大名县城西工业园区每周进行巡查,未对该建设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至事故发生从未停止,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董瑞,大名县住建局地震办副主任,分管建筑市场稽查管理。对该建设项目监管和稽查站的管理失察失责,致使该非法建设行为直至发生事故仍然存在,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王建臣,大名县住建局局长,负责住建局全面工作。对该公司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名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8、杨耀东,大名县人大副主任,兼任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开发区全面工作,建议由邯郸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李建方,大名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时任大名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建议责成其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和大名县委作出深刻检查。
      20、张书明,大名县政府副县长,该建设项目包办领导,建议责成其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和大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1、杨建洲,大名县政府副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安监局,建议责成其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和大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责成大名县委、县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大名县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违法建设、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建议由大名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大名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会议精神,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排查管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治违”责任体系,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开发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及铺上乡等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钻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本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的主体责任,彻底摸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做到底数清楚、台帐规范、监管到位;加大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力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部门(行业)安全监管。大名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严厉打击危化领域非法生产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对接,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大名县国土、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出重拳、下死手,全面落实“十个一批”惩戒措施,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四)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新建企业,要牢固树立遵法守法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等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审批审查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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