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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11·28”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5年11月28日19时56分,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2号液氨储罐备用液氨进料口由于盲板螺栓断裂,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安监局、邯郸市委、市政府和邱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省安监局刘宝玲局长等领导安排有关同志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有关工作。市委书记高宏志、市长王会勇和主管副市长孟广军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伤员、严查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副市长宋仁堂以及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带领有关同志和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邱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11·28”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了3位邯郸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在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30000000834,住所地位于邱县县城合义路二号,现有员工317人,法定代表人杨新志,注册资本103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酸氢铵、塑料制品、氯乙酸、液氨、甲醇、甲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15]040149,许可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自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
  (二)主要生产装置情况
  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现有氨醇联产生产装置和甲醛生产装置两条生产线。氨醇联产生产能力为8万吨/年,其中液氨6万吨/年、甲醇2万吨/年;甲醛生产能力为5万吨/年(已停产1年)。
  (三)液氨储罐相关情况
  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厂区南侧中部建设有液氨储罐区,液氨储罐区共有5台储罐,其中1号、2号罐在用(容积均为100m3的液氨储罐),其它3台为停用储罐。2号液氨储罐于2009年9月份由企业自己安装,同年10月投入使用,2012年8月委托河北正元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图设计。邯郸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2012年8月6日对液氨储罐进行了检测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8月6日,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1月1日颁发了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故发生地点位于2号液氨储罐。2014年6月15日,该企业组织年度大修时,将2号液氨储罐备用进料口用于固定盲板的8条碳钢螺栓全部更换为不锈钢螺栓,由化二车间维修组负责更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1月28日17时,邯郸市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乙班合成操作工董振东、吕文波等3人接班后开始工作(乙班工作时间为28日17时至29日1时),董振东负责放氨及装车,李文波负责操作合成塔炉温。董振东接班后首先对液氨储罐区进行了安全巡检,在确认系统正向2号液氨储罐放氨后,回到液氨储罐区电脑监控室值班,值班过程中电脑监控显示2号液氨罐的压力和液位均在正常范围内。当时有2台液氨槽车(东西方向停放)在装车处等待装车。19时56分左右,董振东在电脑监控室值班突然听到外面“咚”的一声响,立即跑出查看,发现2号液氨储罐南半部上端液氨发生泄漏,急忙用对讲机通知合成塔操作工吕文波,告诉他2号罐液氨泄漏了,让他赶紧把1号液氨储罐进氨阀打开,关闭2号液氨罐进氨阀,然后跑至调度室,向值班调度陈绍生报告事故情况。陈绍生听到响声正出来查看情况,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电话通知甲醇岗位人员撤离的同时,分别向化二车间主任李青云、生产副总经理张一民、董事长杨新志及安全科长于书强等人通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公司领导杨新志、张一民等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值班调度陈绍生组织人员打开液氨储罐水喷淋,用消防栓向液氨储罐喷水以吸收泄漏液氨。20时6分左右,杨新志、张一民等来到现场后,立即组织人员抢险救援,拨打120、119电话求助,并向县安监局、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20时15分左右,邱县消防大队到达现场,迅速协同企业抢险人员实施喷水、吸收泄漏液氨和堵漏作业,并在液氨罐区周围搜救事故伤亡人员。21时15分左右,现场施救人员将泄漏点(备用液氨进料口法兰盲板)重新固定好,2号液氨储罐泄漏消除。
  经搜救排查,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6名伤者已于2015年12月1日前先后出院。截止到2016年2月3日,住院治疗的另2名伤者,有1人出院,另1人尚在医院治疗眼疾,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相关情况
  (一)经现场勘查,发生事故的2号液氨储罐备用液氨进口法兰盲板用8条不锈钢六角螺栓紧固,有3条相邻的螺栓螺杆断裂,造成盲板松动,液氨泄漏。2014年2号液氨储罐大修更换8条不锈钢螺栓后,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了防腐刷漆。断裂的3条螺栓中,断面漆痕显示有2条螺栓属于陈旧性断裂,由于受力不均,引起第三条螺栓断裂。设计要求液氨进口法兰盲板连接件需用等长双头螺柱,材料应为35CrMo、标准为HG/T20613;螺母材料应为30CrMo、标准为GB/T6175。
  (二)视频监控、自动控制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前液氨生产系统压力、温度、冷交液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发生较大波动;自动控制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前,2#液氨储罐液位处于正常持续升高状态,未发现较大的波动(从17:00至事故发生前2#液氨储罐液位曲线平滑上升,未出现波动);冷交液位、压力显示,2#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指标内,未出现压力突然升高情况(冷交液位处于1/3-2/3之间的正常范围,冷交排氨压力小于1.7MPa,推定液氨储罐压力小于1.5MPa)。
  (三)经调阅自动控制记录,并经现场校核,事故共泄漏液氨约10吨。抢险形成的废氨水全部收入围堤并放入事故池内,未发生外溢,未造成次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2号液氨储罐备用液氨接口固定盲板所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其中2条螺栓陈旧性断裂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维修)管理不严。企业有关人员在进行液氨储罐安装施工、大修和日常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施工、配件更换和隐患排查,造成所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螺栓隐患长期存在,直至事故发生。
  2、应急措施不到位。甲醇控制室、精醇操作室没有配备防氨气泄漏的防护用品,致使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甲醇控制室、精醇操作室人员未佩戴防护器材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安全撤离。企业对外来人员以及厂内从业人员应急培训针对性、实用性不强,组织应急演练覆盖面窄,岗位风险辨识不全,未全面考虑有毒有害气体影响范围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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