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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顺达5”轮与“成功88”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2日

  3.2.2“成功88”轮

  2005年2月14日1330时,“成功88”轮从泉州石井港空载驶往大连。

    15日2200时左右,途径温州沿海(船位27°44'.395N/121°14'.980E),当时海上有雾,能见度约0.5海里,二台雷达开启在6海里档和12海里档,航向041°,车速前进三,航速11节(船长洪××在驾驶台指挥,水手黄××操舵)。

  2350时,海上浓雾,能见度约200米,降速至前进二,航速9节,航向041°。此时船长在雷达发现左首舷20°、距离5海里处有一物标回波,经雷达观察判断为南下船。于是VHF16呼叫来船红灯交会(据说来船已同意),然后向右改向5°(航向46°),保速航行。

  2355时左右,与来船相距3海里左右时,雷达发现来船有向本船首向接近的趋势,于是向右调整航向至52°,同时降速至前进一,航速7节,并鸣放一长声。

  16日0005时左右,船长发现来船继续向本轮逼近,用VHF16呼叫来船(无应答),于是向右调整航向至72°,同时鸣放一短声,保速航行,并将雷达量程转换成3海里档,继续呼叫来船仍无应答。

  碰撞前1分钟,大副(2350时左右上驾驶台准备与船长交接班的)看到来船绿灯并大声呼叫,船长立即下令右满舵,并停车。

    0010时左右,“昌顺达5”轮船首与该轮左舷前舱发生碰撞,碰角约70°(船位27°59'.600N/121°31'.500E)。

  4.损害情况

  4.1“昌顺达5”轮

  船首凹陷破损,吃水5.6米以上艏柱损坏;艏楼甲板部分损坏;部分舾装件及艏楼甲板左右舷墙、栏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人民币。

  4.2“成功88”轮

左舷外板19米×6米×14米变形、开口;左主甲板、栏杆、左箱柱、舱口围部分变形;内底板约2平方米变形,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人民币。

  5.救助情况

  事故发生后,“成功88”轮船长立即派人检查损害部位,用棉被堵住船体水线以下破口,通知机舱抽干前舱压载水;二副跑上驾驶台左侧甲板看到他船船名(昌顺达5),于是用VHF16呼叫“昌顺达5”轮,互报船名及本轮的损害情况,然后报告公司。堵漏成功后驶往披山岛南侧锚泊。16日0910时,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概况。

  “昌顺达5”轮船长指挥全体船员检查受损部位及损害程度,同时联系“成功88”轮。得知本轮液货舱无泄漏、他船无危险并准备到披山岛锚泊后,报告公司事故概况。该轮在公司的指令下驶往舟山卸油,而后由于某种原因,改驶台州椒江。16日0938时报告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6.事故原因分析

  6.1“昌顺达5”轮

  6.1.1采取错误的避碰行动。浓雾中两船相互接近,在对当时的局面及碰撞危险尚未作出充分的估计与正确的判断时,对正横前的来船采取连续的小角度左转行动,没有减速或者停车或倒车把船停住,导致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2、5款,第十九条第4款(一)项、第5款的规定。

  6.1.2了望严重疏忽,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在浓雾中航行时,该轮未指派人员在船首了望,也未在驾驶台设置专职的了望人员;雷达开启在6海里档,两船相距3.2海里时才发现来船,并且同时发现三艘来船,显然未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来船,使得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判断当时的局面,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也未充分利用VHF通信与来船进行有效的联系,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6.1.3在浓雾中高速行驶。在浓雾中该船一直以11节的速度行驶,而雷达又开启在6海里档,以致在雷达上发现他船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当时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计,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6.1.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在整个雾航过程中,该轮未鸣放雾号,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6.2“成功88”轮

  6.2.1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力。在浓雾中该轮初见来船时,为避免紧迫局面采取了小角度的右转行动,导致来船在雷达上不易察觉到本船的行动;且在发现来船逐渐向本船首向接近时,该轮又采取一连串的小角度转向行动,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2、3、5款,第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

  6.2.2了望疏忽。在浓雾中航行时,该轮未指派人员在船首了望,也未在驾驶台设置专职的了望人员;虽然两船相距5海里时该轮已在雷达上发现来船,但没有进行雷达标绘或系统观察,而是凭借VHF接收的有关信息,对当时的局面作出不充分的估计,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6.2.3未使用安全航速。事故发生前一分钟,该轮仍以7节的速度航行,为避免碰撞,虽已采取停车行动,但已为时过晚,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6.2.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在整个雾航过程中,该轮未鸣放雾号,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7.事故结论与责任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虽然有客观环境条件的因素,但主要是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因属责任事故。事故种类属碰撞,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双方均严重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双方均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鸣放雾号。但“昌顺达5”轮对正横前的来船错误地采取了左转行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该轮二副黄××为主要责任人;“成功88”轮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该轮船长洪××为次要责任人。

  8.处理建议

  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拟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事故次要责任人洪××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8.2“昌顺达5”轮二副、“成功88”轮船长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另外“昌顺达5”轮船长徐华夫在明知浓雾的情况下,不到驾驶台亲自指挥,以上行为均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款(三)项、第3款(三)项规定,拟给予“昌顺达5”轮船长、二副,“成功88”轮船长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3事故调查发现:“昌顺达5”轮涂改航海日志、提供虚假证明,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三条第1款(七)项规定,拟给予该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该轮船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成功88”轮未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1款(三)项、第2款(二十五)项规定,拟给予该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该轮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4事故调查发现,两轮均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部门报告,违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三条第1款(一)项规定,拟给予两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两轮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安全管理建议

  9.1船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海上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雾季船舶航行安全的宣传教育,以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船舶应严格遵照《避碰规则》《雾中航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船位,加强值班、了望,使用安全航速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VHF通信等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在未达成一致的避让协议时,应谨慎行驶,切勿鲁莽行动,以确保航行安全。

  9.2提高船员素质,规范航行记录。据本次事故调查发现,个别船员为了逃避责任,删除卫导里保存的航迹线,并且串通船员扭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词、证据;另外,两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等都没有按规定记录,均给海事部门和水运企业自己在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方面带来困难。

  9.3按照2004年8月1日实施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500-3000总吨船舶的甲板部只需配备3名高级船员(不需配三副),为此船长必须参加航行值班,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等法规明确规定,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或进出港口等,船长必须上驾驶台亲自指挥,这无疑增加了船长的工作时间,与《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操作条款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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