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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古塘乡王家煤矿“10·30”水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7日

  涟源市救护队于16:05分赶到了王家煤矿,简单询问有关情况后,于16:08分由吴群队长带领8名救护队员下井侦察,在救护队员下到主斜井中间时遇到了10名在其它作业地点作业的职工出井,救护队详细询问了事故的全部过程和人员分布及透水点的有关情况,了解到突水点上山有7人作业,没有一人出来,于是救护队立即赶到突水点上山,在上山口子检查了有关气体后继续向上山爬,在3煤上山30m处右边发现遇难矿工1名,经检查确认已死亡,侦察到上山巷道35m处时,发现巷道被泥砂和坑木等杂物堵塞,上部仅有50㎝的空隙,经检测有关有害气体确认没有危险后,吴队长果断决定自己带3名技术熟练的队员取下呼吸器爬进去继续侦察,其它队员原地待命,在侦察到上山120m处时发现遇难矿工1名,经检查确认己死亡,当爬到140m处时,巷道己被冲积物全部堵死,再也无法进入,于是他们开始用传帮的方式寻找里面是否还有幸存者,通过一阵传帮后,终于听到了回声,证明里面还有活着的矿工, 吴队立即派2名队员沿原路返回用电话向地面抢救指挥部汇报井下情况,安排在外面待机的救护队员配合矿工尽快赶到事故地点清除堵塞物,由于巷道狭小,无法使用工具,只能是人工用手扒,经过近90多分钟的抢救,救援巷道终于被挖通,5名被困矿工成功获救,救护队将2名遇难矿工抬到安全地点后顺利返回。至此,事故抢救工作全部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地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为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布置多条上山以掘代采,一平巷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职工直接挖穿老窑造成透水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法突击组织生产。王家煤矿己于2007年9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属被整合矿井),并在湖南日报上进行了公示,相关证照已注销,而该矿仍然在违法突击组织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当班技术负责人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场监管不到位,没有发现突水预兆,更没有制止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擅自离开当头出班。

  3、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能力弱。

  4、古塘乡人民政府没有认真落实涟源市人民政府涟政发[2007 ]23号和涟政办明电[2007]52号文件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王家煤矿违法组织生产。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责任人员

  1、吴方才,中共党员,矿长兼法人代表,主要投资人。王家煤矿己于2007年9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属被整合矿井),并在湖南日报上进行了公布,相关证照已注销,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突击组织生产,且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湖南省人民政府13号文规定,11月底前关闭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吴政爱,中共党员,技术负责人,事故当班事故地点的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明知事故地段水平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密布,水害威胁严重,布置多条上山以掘代采,且没有在一平巷落实探放水措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吴志光,中共党员,乡企业办主任,在副乡长李科升脱产学习期间代其履行监管王家煤矿的职责。没有落实涟源市人民政府涟政发[2007 ]23号和涟政办明电[2007]52号文件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王家煤矿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王家煤矿。王家煤矿己于2007年9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在湖南日报上进行了公布,相关证照已注销。责令矿井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整合矿井的有关规定先关闭后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责令古塘乡人民政府向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1、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已确定关闭的矿井务必按446号令“六条标准”关实关死。所有资源、资产整合矿井的整合双方都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生产,制订整合方案。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矿井要严格落实“二停一拆”(停止生产、停供火工产品、拆除井口提升设施),严禁在没有达成整合协议和设计没有审批之前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资产整合的被整合矿井要立即按关闭矿井的要求先行关闭。纳入资源整合的整合矿井,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技改,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整合方案设计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2、切实强化各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突出生产行为。建立健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严防死守。继续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矿。严禁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被整合矿井非法生产,整合矿井违法生产。

  3、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凡是保留矿井必须查清附近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巷道布置和积水情况,并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基础依据;凡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应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技术人员,按规定编制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及时对供电系统、排水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矿井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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