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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7•2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7日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娄底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

  ⒉企业性质:股份制企业。

  ⒊事故时间:2007年7月22日20时45分。

  ⒋事故地点:15采区变电所掘进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矸250吨,瓦斯20000m3。)。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89.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建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娄底市新化县石冲口镇境内,距新化县城区11Km。矿井始建于1985年,1992年投产,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原为娄底市属国有马鞍山煤矿建新一井,2004年12月,建新煤矿改制,由唐世民等买断产权, 成立娄底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现有员工人数210人。

  建新矿业有限公司由唐旭武任董事长。唐国跃任总经理、法人代表兼矿长,负责矿井全盘工作。聘请了曾瑞华担任常务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李新文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工作;袁继开担任安全副矿长,协助增瑞华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袁辉煌担任总工程师,下设安监科、通风科、生产科、机运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科室。

  ㈡矿井开采情况

  矿井取得了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实际生产能力5.0万t/a左右。

  建新矿区一井田区内含煤地层为石炭系测水组,其中3、5煤层为主采煤层。3煤层厚度0.25~6.28m,平均1.43m,煤层结构从简单至复杂。5煤层厚0~6.53m,一般1.12m,煤层结构从简单至复杂。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9.2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m3/min,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为不易自燃的煤层。

  矿井为斜井-暗斜井多水平分区式开拓,共划分为三个水平,水平标高分别为±0m、-150m和-300m(-300~-400m采用下山开采),现生产水平为一水平(标高±0m),一水平(±0m)布置有2个回采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1个维修作业地点。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回采工艺采用爆破落煤,人工装煤,矿车运输,木支架支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岩巷掘进采用风钻打眼,全断面一次起爆,手工装矸,矿车运输,支护形式为木支架。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安装有2台型号为4-72-11№20B型离心机通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为30kw,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总进风1886m3/min。

  矿井采用“三八”工作制度,即:晚班0时~8时,早班8时~16时,中班16时~24时。

  建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了防突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13人;成立有防突办,由采煤队队长蔡志文兼任,防突施工队伍成员共有7人组成。矿井配备有MD-2型钻屑解吸仪及初速度检测仪和KZ-80型防突钻机。预防误穿突出煤层措施规定采用T*U-150型探煤钻机按设计方位探煤,孔数不少于2个,孔深不少于30m,遇到地质构造复杂地带除采用T*U-150型探煤钻机外,采用风钻配3m长钻杆打眼探煤,但至事故发生时矿方没有配备T*U-150型探煤钻机。

  矿井购置有2台移动式瓦斯抽放泵,但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安装了KJ75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甲烷传感器11个,安装在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5采区变电所掘进工作面。15采区±0m北大巷方位设计3200,在15轨道上山与±0m北大巷交叉点向前5m处岩性发生变化,掘进19m后,为避免透煤,巷道改为按3000掘进,实掘14m,巷道处于煤系地层中,并于2006年11月在当头施工了一个探煤孔,方位3000,倾角50,钻孔进尺25m,未探到煤,长探后当头停掘,巷道共掘进33m。

  15采区变电所布置在石磴子灰岩中,位于轨道上山下部车场与回风上山下部车场之间,开门位置在15采区轨道上山下部车场距±0m北大巷交叉点21m处。巷道设计断面为进风与回风口为2.2m的半圆拱,中间为3.6m的半圆拱,全长26m。巷道于2007年7月25日中班开工,至事故发生时,共掘进21m,半圆拱形,宽3m,高2.2m,成形较好,无空顶现象。巷道从7.6m处开始进入测水组下段砂质泥岩中,事故前当头左帮0.9m、右帮1.6m以上为细砂岩,厚2.2m,中厚层状,倾向180,倾角420,以下为砂质泥岩,层理紊乱,砂质泥岩与细砂岩呈断层接触,在巷道断面上,断层线倾角 240。15采区变电所施工工艺为风钻打眼,全断面一次起爆,手工装矸,矿车运输,砌碹支护,规定在三轨道上山下部车场与±0m北大巷的交叉点以南的反向风门外放炮。15采区变电所自施工以来一直没有实施预防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详见附件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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