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井生产系统
原乙家槽煤矿区域正在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进行施工,原竹山湾煤矿东翼正在与后期风井贯通施工,西面正在与原乙家槽煤矿贯通施工,同时进行巷道扩刷和维修。原竹山湾煤矿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标高+448m,坡度22°,落底+427m,斜长56m;风井标高为+493.9m,落底+474.3m,坡度14°,斜长81m。
3、矿井作业制度
矿井采用二班作业制:一班,8时-16时;二班,16时-24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发生在原竹山湾煤矿一水平运输大巷与三石门交岔点往里100m处。
一水平运输大巷于2004年完成,沿3煤顶板(黑色页岩或砂质泥岩)布置,标高为+420m,全长450m,为梯形木棚支护,巷道断面为:上宽1.3m、下宽1.7m、高1.6m,支护材料为φ0.12~0.16m的圆木,棚距0.8m。因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部分地段巷道高仅1.3m,宽1.3m,多处支架腐朽。9月6日,一水平运输大巷与三石门交岔点往里100m处顶板来压,断梁折柱严重。9月8日,矿方安排专人到事故地点进行维修。维修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该巷道作为矿井技改后的回风巷,目前正在与风井进行贯通掘进工作。(详见附件4: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9月8日8时,原竹山湾煤矿生产副矿长蒋时忠主持召开了进班会。当班下井16人:一水平运输大巷掘进6人,一水平三石门维修3人,一水平运输大巷维修4人:班长肖顺良、莫红义、肖顺清、谭志勇,管理人员3人:生产副矿长蒋时忠、当班值班长曾广春、瓦检员黎春林。
11时,肖顺良等四人在地面准备好支护材料后开始下井。到达一水平运输大巷后,谭志勇推着材料车走在最前面,莫红义、肖顺清和肖顺良三人与谭志勇相距20m依次跟进。
11时30分,莫红义走到与三石门交岔口往前约80m处,突然听到前面传来矸石垮落的响声,莫红义等三人立即跑上前去,发现谭志勇倒在地上,头部被一根支架顶梁和矸石压住(最大的一块约100kg),身体只有腰部以下露在矸石外面,所推的矿车冲到了跨落处前方。
㈡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肖顺良、莫红义和肖顺清三人立即进行救援,先搬开压在谭志勇身上的石头和支架,11时40分将压在志勇身上的石头和支架全部搬开,把谭志勇扶起。检查发现谭志勇头部流血,已经不能说话。随后,由肖顺良、肖顺清在原地看护,由莫红义去外面叫人参与抢救,12时,安全副矿长王传政带着人员赶到现场,将谭志勇送往武冈市人民医院抢救,谭志勇在送经医院途中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26.98万元(详见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顶板为黑色页岩或砂质泥岩,抗压强度低,且巷道变形失修,木支架腐朽,断梁折柱严重,顶板具有极大的冒落危险性。
2、小工谭志勇推车速度过快,没有观察巷道前方支架情况,矿车碰撞折断的顶梁引起冒顶,被冒落的矸石压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顶板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运输大巷设计断面过小,仍使用支撑力小的木支护;二是对事故地点巷道变形、支架腐朽且出现断梁折柱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扩刷巷道;三是运输大巷中部已经出现严重的断梁折柱,仍安排人员进入运输大巷当头掘进作业;四是事故当班没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
2、技术管理不到位。对运输大巷维修没有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乙家槽煤矿和被整合的竹山湾煤矿仍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各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数量不足,没有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已过有效期;二是新入矿工人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72小时强制培训,培训内容不全,没有进行考试;三是在职职工轮训时间短、培训内容不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